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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釋617刑235練習
1,阿強年15宅男一位,某日上網找到一個中央大學何教授的教學網站,好奇之下,下載一些動物和人的性交圖案,正在研究閱讀時為其父甲發現,甲以被害人地位,要求何教授必須賠償10萬元,否則將報警.試問,甲的要求是否何理?甲有無刑責?
2,阿強年16宅男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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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8 1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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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甲的要求是否何理?

因阿強未滿18歲在醫學或生理上猥褻物品對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在他們的性知識還不成熟的情況下、可能會使他們有錯誤的性觀念,進而使其成長受到妨礙。
但何教授放至性交圖案,用於教學網站教學使用本應符合正當性,若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可能構成235散布猥褻物品罪。

二、甲的要求賠償10萬元,否則將報警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甲的要求賠償威脅報警為手段,要求何教授支付其無義務支付的金錢,該當於脅迫他人行使無義務之事,且其手段雖然正當,但手段與目的之間顯然欠缺正當性,客觀構成要件該當。主觀上也有強制罪之故意,又沒有任何阻卻違法或罪責事由,甲的行為成立304強制罪

2,
主張有絕對禁止其散布
對於雜誌有一本一本封裝套好並加警語,本案中「雄風雜誌」文字內容無對禁止之資訊,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避免一般人之見聞。而有告知未滿18歲不得購買,而阿強尚未購買成功,不得當為證人,即不構成犯罪

3,
阿強未滿18歲某些行為,仍需法定代理人同意之下。
將相片放至特區,依題示不清楚若書店的行為有販賣之行為,該當235
若公然陳列供人觀覽,使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使猥褻物品流傳於社會公眾,以該當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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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討論,本就無一定之答案,相互討論才能截長補短
我是剛踏入的新手,請多多包含^^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8 17: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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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大學的學術自由和憲法的第三人效力?
刑法235的定義:釋617軟蕊或硬蕊?(通說)
              少數說:性自主權,不是不確定的善良風俗(日據時自由戀愛等於娼妓,40年前自由戀愛社會漸接受,子女自主)
1.2,人格權和財產權的衝突?憲法的第三人效力:兩個基本權的衝突下,法律為界限(德國)
刑法235,通說下有民法184I後的問題(或18,193,195)VS10萬元的財產權被304?
同1.1,進來後判斷誰受保護,結論就不一樣.
2,同1.1,則雄風算是硬蕊或軟蕊?題旨行為,算前者有235,算後者無235.
  但按少數說,則刑235違憲,則根本不違法.
  憲法最上性:刑法退讓?刑訴也退讓.
3.1憲法基本權的主體行為能力與普通法不同?
  單純表意自由?
  不穿衣?
3.2回到1.1去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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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9 1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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