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ryulullul 於 2010-02-05 18:07 發表的:
民法親屬篇有修
扶養義務要注意一下…
補充:
不只是民法親屬篇有修,新法294-1(可以說是另類的祖卻違法事由)
於99/1/27公佈之.以下為內容:
第 294-1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
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
命、身體或自由者。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
、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
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