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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遗产赠与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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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0022633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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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遗产赠与税问题
第一个问题:
今天听CD讲到遗产税
老师说
民法上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继承权
遗产税里,不是第一顺位,没有继承权的人没有分配到遗产,在申报遗产税时,仍得扣除应该扣掉的扣除额
来一个扣一个~是什么意思?
想问一下,为什么没有继承权的人要申报遗产税?
那他没有继承到半毛钱的话
是不是申报遗产税为0并且可再扣掉45万呢?
要从哪扣??
或是说假设第一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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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in0022633在2010-01-29 07:5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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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APNIC |
Posted:
2010-01-29 06:25 |
sierfa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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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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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税法 遗产赠与税问题
太好了,我最喜欢讲故事了,我来试试看好了~~~
第一个问题:
遗产税里,不是第一顺位,没有继承权的人没有分配到遗产,在申报遗产税时,仍得扣除应该扣掉的扣除额
来一个扣一个~是什么意思?
想问一下,为什么没有继承权的人要申报遗产税?
那他没有继承到半毛钱的话
或是说假设第一顺位得到继承权,可以把第二顺位的扣除额列进去
但是也没有给第二顺位的继承人钱呢??
参考法条遗赠税法17条
话说,小明家突逢变异,小明的爸爸因意外过世了。留下小明的妈妈以及小明的奶奶,三人从此将过着无依无靠的日子。
小明本来想去卖火柴,可是还是要打起精神先帮爸爸报遗产税,免得将来被强制执行扣押火柴。
经过家庭会议的结果,小明家决定派小明(继承人及代理人)前往国税局办理遗产税申报。
爸爸虽然没有留下财产,但是小明还是必须申请『免税证明书』
在计算扣减额(遗赠税法17条)的时候,国税局的阿姨告诉小明:妈妈跟你还有奶奶都可以申请扣减额哦。
可是小明心想:不要骗我,我有读过民法,我跟妈妈才是继承人,奶奶是第二顺位继承人。
(动动脑时间: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时,第二顺位继承人是不是继承人?)
可是国税局的阿姨是跟小明解释:扣除额是用来『计算税额』的,与分配遗产无关。
于是小明终于明白了。
可以吗?
第二个问题:
现在没有继承财产就不用继承负债!想问一下,这是在兄弟间的状况可以这样
那父母跟子女呢? 也是没有继承父母的财产,就不用继承负债吗???
参考法条:民法1153,是的。现行规定为以限定继承为原则,其他继承为例外。
第三个问题
(1)二等亲内视同赠与现在有改嘛?
参考遗赠税法第5条第1项第6款:没改,但书亦同。
(2)父女间的买卖~就算有提供证明,也算是赠与?
同参考遗赠税法第5条第1项第5款:应该是说女儿如果是限制能力人及无行为能力人的话,就视同赠与。
女儿如果是成年人的话,就适用第6款规定。
以上敬请指正~~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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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
2010-01-29 08:32 |
风天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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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题答案:就是被继承人死亡的话,如果有配偶、直系卑亲属、父母、受其扶养的兄弟姐妹、祖父母都可享有一定的扣除额。所以人数愈多,扣除额愈多,与继承的顺位并无关连。
第 13 条
遗产税按被继承人死亡时,依本法规定计算之遗产总额,减除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之一规定之各项扣除额及第十八条规定之免税额后之课税遗产净额,课征百分之十。
第 17 条
左列各款,应自遗产总额中扣除,免征遗产税︰
一、被继承人遗有配偶者,自遗产总额中扣除四百万元。
二、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者,每人得自遗产总额中扣除四十万元。其有未满二十岁者,并得按其年龄距届满二十岁之年数,每年加扣四十万元。但亲等近者抛弃继承由次亲等卑亲属继承者,扣除之数额以抛弃继承前原得扣除之数额为限。
三、被继承人遗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遗产总额中扣除一百万元。
四、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人如为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第三条规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或精神卫生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五百万元。
五、被继承人遗有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遗产总额中扣除四十万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满二十岁者,并得按其年龄距届满二十岁之年数,每年加扣四十万元。
六、遗产中作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及其地上农作物,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农作物价值之全数。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内,未将该土地继续作农业使用且未在有关机关所令期限内恢复作农业使用,或虽在有关机关所令期限内已恢复作农业使用而再有未作农业使用情事者,应追缴应纳税赋。但如因该承受人死亡、该承受土地被征收或依法变更为非农业用地者,不在此限。
七、被继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内,继承之财产已纳遗产税者,按年递减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
八、被继承人死亡前,依法应纳之各项税捐、罚锾及罚金。
九、被继承人死亡前,未偿之债务,具有确实之证明者。
一○、被继承人之丧葬费用,以一百万元计算。
一一、执行遗嘱及管理遗产之直接必要费用。
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外之中华民国国民,或非中华民国国民者,不适用前项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规定;前项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规定之扣除,以在中华民国境内发生者为限;继承人中抛弃继承权者,不适用前项第一款至第五款规定之扣除。
第三题答案
第5条第6款
财产之移动,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赠与论,依本法规定,课征赠与税:
六、二亲等以内亲属间财产之买卖。但能提出已支付价款之确实证明,且该已支付之价款非由出卖人贷与或提供担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
建议问问题之前,先将法条检索一次,这样不少问题都可以找到答案严!
I'm back.
对传统观念持批判精神
x
1
[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10-01-29 08:43 |
MyChat 数位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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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惑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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