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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901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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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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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何謂“續行接續犯”“遂行接續犯”,為何有如此區分?
在參考書上看到這兩個名詞
不過還很模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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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8 01:04 |
JHROC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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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添貴,罪數理論之研究,元照,2006年4月,頁70-71。>
所謂遂行接續犯,乃行為人所實施之數個行為,均足以充足犯罪構成要件,惟因行為人係以單一之意思接續進行,在時間、場所上極為密接,且在其主觀上,此數個行為,僅為一個犯罪行為之數個動作者而言。重點在於「行為人所實施之數個行為,均足以充足犯罪構成要件」,如對於同一被害人施以多次傷害行為。

所謂進展接續犯(續行接續犯),乃行為人所實施之數個行為,均係為完成某犯罪而接續進行,惟僅最後之行為充足犯罪構成要件,其餘之先行行為,則均未充足,僅止於預備或未遂而言。重點在於「行為人所實施之數個行為,均係為完成某犯罪而接續進行,最後之行為方充足構成要件」,如偽造紙幣,其開始摹擬與印造樣品以迄交付未成。
愚見以為,這純為為釐清概念所創設之名詞,意非重於名詞之文字而係其帶有區別性之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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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21 23:03 |
sa098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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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續行接續犯”vs“遂行接續犯”屬數罪理論的競合理論!
一、如jhroc所言,德國刑法,以把這些內涵放進行為單數、複數中解決了。

二、而日派學者分出,所謂的「包括一罪」概念:
1集合犯(續行接續犯):構成要件本來就有反覆實施的犯罪;實施一次行為該當,實施多次也包含在行為內, 所以僅成立一罪。
ex偽造貨幣。;德國歸類在法條競合中,而禁止重複評價。

2接續犯(遂行接續犯):行為人在犯罪而持續的為同一性質行為,而行為並無時間的間斷。
ex小偷,偷竊物品,反覆進出5次。;而德國歸類在自然的行為單數(偷東西偷5次,才偷完),而不另外做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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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2-22 1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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