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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de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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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法學大意-疑問4
( B ) 8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人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得先提起之救濟程序為何?
(A) 行政訴訟 (B) 復審 (C) 申訴、再申訴(D) 訴願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
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
但依訴願法第1條: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請問:復審是屬於「訴願先行」之程序嗎?若不服復審,可再進行訴願或行政訴訟嗎?
( A ) 16 下列何者並非法律解釋的技術方法?
(A) 大法官解釋 (B) 歷史解釋 (C) 體系解釋 (D) 文義解釋
為何A正確?B選項為何不對?
( C ) 22 公司法規定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配盈餘時應先提出10%為法定盈餘公積。請問這是基於以下那一種原則之需要?
(A) 法定資本原則 (B) 資本確定原則 (C) 資本維持原則 (D) 資本不變原則
請問:什麼是資本維持原則?其他的選項所列舉原則,意義又為何?
( D ) 33 有關正當防衛的民法規定或學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只要有侵害之虞即可實施正當防衛
(B) 正當防衛之對象不限於現時不法之侵害
(C) 須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及法益
(D) 權利人之反擊行為須未逾越必要程度
民法149: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C選項為何不對?
( A ) 43 原告欲撤回行政訴訟,則至遲應於何時為之?
(A) 判決確定前 (B) 判決書送達前
(C) 法院作成判決以前 (D) 法院召開言詞辯論以前
固然依「行政訴訟113: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C之選項,並無違反其條文的意思,為何不能選!還是另有其他解釋?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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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
2010-01-02 21:44 |
lilith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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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公務員和國家之間是屬於"公法上職務關係"也就是古老所說的特別權力關係的一環,基於特別法(公務員保障法--->人的特別法)優於普通法(訴願法)的原則優先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復審=訴願
既無風雨也無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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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
2010-01-02 22:21 |
lilith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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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6:法律解釋的"技術"方法, 分成文義解釋與論理解釋.
文義解釋=文字解釋=文理解釋
論理解釋則有:
(1)擴張解釋(2)限縮解釋(3)當然解釋(4)反面解釋(5)補正解釋(6)歷史解釋(7)比較法解釋(8)目的解釋(9)體系解釋(10)合憲性解釋
PS:大法官不會動不動就跳出來解釋法律,除非法律有違憲的可能性.且也是設有條件限制,需經一定程序才能申請大法官解釋的
既無風雨也無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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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
2010-01-02 22:29 |
lilith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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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2:資本維持原則-->是指公司存續中,至少需經常維持相當於資本額之財產,以具體財產充實抽象資本之原則,旨在保護公司債權人.同時,亦所以對抗現在公司股東之投機欲求,制止現在股東要求高額之盈餘分配,藉以確保企業之健全發展,並保護未來股東之利益.---->(引述陳傑老師課本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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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
2010-01-02 22:35 |
lilith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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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3:法益=法律上利益 並不是民149的權利啊啊啊啊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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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
2010-01-02 22:37 |
lilith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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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3:法院作成判決前有可能已經判決確定了啊啊啊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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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
2010-01-02 22:38 |
lilith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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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Q33的法益 上面說的不是很正確
我在補充說明一下 希望對您有幫助
法益=刑法基於保護人類社會之生活利益亦即<法益>所以才制裁犯罪,但並非所有"生活利益"皆是,虛屬重大之生活利益,且有必要.充分的理由才屬之喔~!
既無風雨也無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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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
2010-01-03 22:25 |
sude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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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33 有關正當防衛的民法規定或學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只要有侵害之虞即可實施正當防衛
(B) 正當防衛之對象不限於現時不法之侵害
(C) 須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及法益
(D) 權利人之反擊行為須未逾越必要程度
民法149: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C選項為何不對?
個人思考:
權利及法益,是兩種不同的內容!
簡言之,
權利為憲法、刑法、行政法類上所規範、賦予給人民的!故較傾向「人身權」
法益為民法、商事法上所規範、賦予給人民的!故較傾向「財產權」!
故就「正當防衛」,其「現時之不法侵害」,侵害之客體,僅止於侵犯「人身體」,而非擴大到「財產權」!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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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12-13 17: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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