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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绪]97年地特大东海考猜
 D(86)下列何种人员非宪法第十八条规定之法官(A)行政法院之评事(B)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之委员(C)普通法院之法官    (D)最高法院检察署之检察总长。
      我知道D是错的,但A B的依据是?



 B(111)下列那个机关于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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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10-01-01 20:44 |
sudehui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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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vinsem 于 2010-01-01 20:44 发表的 [法绪]97年地特大东海考猜: 到引言文
 D(86)下列何种人员非宪法第十八条规定之法官(A)行政法院之评事(B)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之委员(C)普通法院之法官    (D)最高法院检察署之检察总长。
      我知道D是错的,但A B的依据是?

行政法院之评事,属于简任,其位阶如同法官等级(因分散各法条,未明文规定)

依公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就具有左列资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曾任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者。
二、曾任简任司法官、行政法院简任评事八年以上;或曾任简任司法官、
    行政法院简任评事,并任简任行政官合计八年以上者。
三、曾任教育部审定合格之大学教授,讲授法律主要科目八年以上,具有
    简任公务员任用资格者。
前项委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曾任司法官或行政法院评事者。


 B(111)下列那个机关于修宪后不再具备民意机关之性质(A)立法院(B)监察院(C)国民大会(D)县市议会。    
  
我选国民大会,因为修宪后国民大会被精简了,请问C为何不行,又选B的依据为何?                       

国民大会是「被废除」,非「被精简」!
而监察院原为「准民意机关」,依宪法91-93,监委及院长原由选举产生。
但自修宪后,监察院长、监察委员,改由总统任命、立法院同意!(另外人事同意权取消、言论免责取消.....等)
己无直接代表民意!


 D(111)下列人员何者可以申请登记为公职候选人(A)现役军人或警察(B)现在学校肆业学生(C)办理选举事务人员   (D)现职公职人员再行进修者。

依照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7条排除A跟C的答案,想请问B为何不可登记成为公职候选人。


依公职选罢法之规定,民意侯选人、村里长须满23岁、乡(镇市)长须满26岁、直辖市、县市长须满30岁、总统副总统须满40岁,始得登记参选!
B选项「现在学校肆业学生」,依常识认定「现在学生」应指大学生以下之年纪,故可能低于23岁!

所以,B选项有点「语病」!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2010-01-02 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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