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pinkrabbit 于 2009-12-29 12:41 发表的 请教刑法因果关系??:
甲撞伤乙,其后乙因为伤势过重而死亡,甲须对乙之死亡负责,乃因撞伤与死亡间具有因果关系,此一因果关系通称为:
A.直接因果关系
B.跳跃因果关系
C.相当因果关系
D.条件因果关系
此题答案为C
请问如何解释选项之关系??完全没看过。
先简述一下相当因果与条件因果
所谓相当因果,是指在一般之情形下,同一环境及同一行为,均会造成该结果发生者,即认为该原因与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
简言之,相当因果乃是从正面检视其关系之存否
所谓条件因果,意指若该原因为该结果之发生所不可想像其为不存在之条件,则该原因与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
换句话说,条件因果是从反面讨论
比较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述均为事实上之因果,若要以刑法将之课责,仍须以客观归责讨论,方能确立其法律上之因果
换言之,行为人之行为即使具有事实上之因果,不代表该行为便具有法律上之因果
至于直接因果关系,据在下所知,应属于警察责任之归责理论,此乃行政法上之概念而非刑法
就本题而言,应可以确认其因果关系之逻辑并非条件因果,因条件因果多采反面列举,而该题是采正面描述
只是「甲须对乙之死亡负责,乃因撞伤与死亡间具有因果关系」这句话在下认为已经混淆了事实面及法律面的因果关系,挺有问题的
有错误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