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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peace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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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亲属
问题
第 988- 1 条
前条第三款但书之情形,前婚姻自后婚姻成立之日起视为消灭。前婚姻视为消灭之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准用离婚之效力。但剩余财产已为分配或协议者,仍依原分配或协议定之,不得另行主张。依第一项规定前婚姻视为消灭者,其剩余财产差额之分配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剩余财产之差额时起,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撤销两愿离婚登记或废弃离婚判决确定时起,逾五年者,亦同。前婚姻依第一项规定视为消灭者,无过失之前婚配偶得向他方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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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09-12-18 17:51 |
tom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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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撤销两愿离婚登记或废弃离婚判决确定时起,逾五年者,亦同。
985说双方相信 前婚姻两愿离婚 或离婚的确定判决 则重婚有效
且(前婚姻视为消灭988) 那请问彻销跟废弃的时间点 是哪个时后??

你看清楚民985是重婚禁止并没写说双方相信 前婚姻两愿离婚
民988-3的构成要件需善意且无过失
民988之1-1视为消灭就消灭了不需撤销

2.以其前条第一项但书之财产清偿婚姻关系存续中其所负债务者,适用前项之规定。
这条 但书 好像只能用继承 无偿取得 和慰抚金 清偿 婚后负债 (算婚后财产要扣除)
但应该也可以用继承 无偿取得 和慰抚金 清偿 婚前负债(算婚后财产在加回) ??
对吗

民1030构成要件是"法定财产制"消灭
继承是被继承人死亡才发生,如果说要继承取得慰抚金不能说错,继承发生就没有分婚前跟婚后财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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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12-18 23:24 |
worldpeace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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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88但书说~~~双方善意且无过失相信 前婚姻两愿离婚 或离婚的确定判决 则重婚有效
988-1开头~~~则前婚姻视为消灭 (....没彻销 为何后面说~~彻销往后算五年?)
988-1第三项说~~~ 自请求权人知有剩余财产之差额时起,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自撤销两愿离婚登记或废弃离婚判决确定时起,逾五年者,亦同。  
                     
问题:
请问此条中段..彻销跟废弃的时间点 是哪个时后?? 不然我要怎往后推算五年?? 这不就白规定了 = =

2.
我的问题在于1030-2这条的计算问题 ~~一个是用婚后清偿婚前负债 、一个是婚前清偿婚后负债
此条但书说===>以其前条第一项但书之财产(一些无偿取得的财产) 清偿"婚姻关系存续中"其所负债务者,适用前项之规定。

问题:
这条只能用 ~无偿取得的财产 ~   清偿 "婚后负债"     ======>在纳入婚姻关系存续中所负债务 计算
还是也可以用 ~无偿取得的财产 ~   清偿 "婚前负债"   ======>在纳入现存之婚后财产 计算


[ 此文章被worldpeace28在2009-12-19 22:42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09-12-19 22:18 |
tom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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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看懂你的问题了,先讲第二题
我先跟你说,你的法条是打错的
你必须打1030之2.......跟据中央法规标准法有"之"几的是新法条
所以不能打1030-2

1030之2这条的原则只有一个就是公平
就是说夫妻在结婚前有帮对方还债的要扣掉不能纳入分配额中

简单说你结婚前帮你老婆还了100万
离婚产生剩余财产分配的问题后这100万要从可以分配的财产视同债务去扣掉
就是婚前你帮你老婆的部份婚后要算回来
类似的概念像是继承讲的归扣.......民法第1173条

第一题我还看不太懂你问题在那
因为法条我不觉得有问题


[ 此文章被tom938在2009-12-20 01:1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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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远传电信 | Posted:2009-12-20 00:19 |
momo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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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当然是撤销两愿离婚登记或废弃离婚判决确定的时候,
两愿离婚后,若没有人去撤销两愿离婚,后婚『本就有效』,故无前婚无效后婚有效之问题,
一定要有人去撤销两愿离婚,有人信赖已经离婚登记而再婚,始有前婚无效后婚有效之规定,
条文已经很明显说是从撤销两愿离婚登记起算。

Q2
无偿取得的财产,原本就不在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范围,而婚后负债是属于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范围的减项,
故无偿取得的财产用在清偿婚后负债时,自当纳入婚姻关系存续中所负债务计算。
若无偿取得的财产用在清偿"婚前负债",因两者均非剩余财产分配对象,故不影响剩余财产分配,
若你想问的是夫以其无偿取得之财产清偿妻之婚前债务,此乃借贷问题,非剩余财产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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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09-12-20 1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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