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6621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胖青.蛙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1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1
[求助] 保險人員隱瞞合約怎麼辦?
事實經過:
我家保險原本保x光保險,今年七月有位保險員跟我們說x泰保險有更好的保單,所以今年七月我們家解除X光壽險轉移到x泰保險。


十月份我媽中風,躺在病床時保險人員竟然打電話來罵我媽,不僅至今沒出面,每次打電話過去都對我們大吼大叫,他說我媽投保前有高血壓,但契約上沒有誠實勾選有高血壓疾病,所以說我們沒有誠實告知,如果還要這份保單就不要申請理賠,等兩年過後就沒問題,還說最好依照他意思做,依我媽現在狀況哪家保險公司敢收他!
(PS我媽未滿五十歲,當初保險時保險員說可免體檢)

之前我打算以電話錄音來當證據,但該保險員警覺心非常重,現在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關關難過,關關過
堅持,能打敗許多的不可能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7 19:57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最近常聽到的廣告:法律的問題找法服。

http://www.laf.org....dex.php

相信你應該可以從中獲得更專業的回應。



-----------------------------
這樣應該不算廣告文吧?!怕怕的表情......

因為我家也有被保險業務員騙去投資濫東西
個人非常討厭這種渾蛋保險業務員......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回覆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7 20:12 |
胖青.蛙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1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免費法律諮詢我考慮過,但時間很難配合,所以只好轉向網路求救 表情


關關難過,關關過
堅持,能打敗許多的不可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7 20:52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保險法:
1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為民法僱用關係或代表,所以業務員的故意和過失,依民法224算保險公司的.(要證明之)
1.1保單上簽字是業務員筆跡?(或可證明70公斤變40公斤),勾說,確定無選高血壓?
1.2若是保險經紀人,那和保險公司的關係就不一樣了.只能找該業務員和其所屬經紀公司,就其詐欺侵權行為請求損賠.(金額只有一萬多元)
1.3保險業若行規如此,則公司習慣了.
2兩年指期間過後,生失權效,
重點在於保單期限多長,是否有特別解約條件?保額多少?值不值此次不理賠,保有這個契約.或選擇理賠,但被認為保險單不實記載,轉而向業務員求償或公司求償.(但保險單一定是溯及不成立).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7 21:27 |
胖青.蛙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1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保險法:
1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為民法僱用關係或代表,所以業務員的故意和過失,依民法224算保險公司的.

由於不知道是承攬還是僱傭,讓我們很煩惱

1.1保單上簽字是業務員筆跡?(或可證明70公斤變40公斤),勾說,確定無選高血壓?

保單上筆跡是業務員的,也是他勾選我媽沒有高血壓,我媽只負責簽名
我媽送醫時的醫院有體重紀錄,七月底投保,十月底出事,我媽怎麼可能三個月內增加三十公斤

2兩年指期間過後,生失權效,
兩年期是指保險法第六十四條兩內年時效嗎?

重點在於保單期限多長,是否有特別解約條件?保額多少?值不值此次不理賠,保有這個契約.或選擇理賠,但被認為保險單不實記載,轉而向業務員求償或公司求償.(但保險單一定是溯及不成立).

這口保險是終身險,好像還要繳三十年,保額一年約三十幾萬~

其實仔細考量後,我想先吞下這口怒氣,等到兩年期過後再進行投訴及理賠,不知是否可行?
感謝大大的幫忙~


關關難過,關關過
堅持,能打敗許多的不可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7 22:10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第六十四條(要保人據實說明之義務)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
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
得解除契約。
.............
是這一條的二年.(另外有因果關係:未說明的剛好是事故發生的原因,才可以二年內得法定解約.)

二年後,保險一定沒有解約事由,只是這一次無法理賠.(一萬多元)


另外
1保險型:保額
2投資型:一定有基本金額
3混合型=1+2
4特約事項:如約定解約事由,和理賠事由,一定要看清楚或問清楚.
建議:找業務員來,說明一下.再評估及決定.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7 22:29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保險法第64條是保險公司的尚方寶劍
聽說這一條有一串故事(不便說)
保險糾紛請參考http://tw.myblog.yahoo.com/lock_0930/...rev=116&next=114
再談不攏就
告吧
反正保險公司養一堆人等人告 表情
大概不至於像"奪魂鋸6"的保險公司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09-12-08 09:57 |
胖青.蛙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1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受不了這個保險員了!
我寧可犧牲保單也想弄死他!
如果我向公司提申訴,
1.我們有誠實告知,但該位保險員卻欺瞞我們說可以保(只有人證,人證是親戚)
2.契約上我媽只有簽名,其他所有資料或勾選項目都是該保險員填寫!(這可以告偽造文書嗎?或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七款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或未經保險契約當事人同意或授權而為填寫、簽章有關保險契約文件。)
3.對方態度極差
                                                     
我不在意這份保單最後有沒有效果,我只想知道保險公司會給這位保險員怎樣的處分!
還有針對該保險員個人行為我們可以採取怎樣的法律途徑?
麻煩各位大大>"<


[ 此文章被a12264在2009-12-08 18:38重新編輯 ]


關關難過,關關過
堅持,能打敗許多的不可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8 18:03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如所述
完全符合偽造私文書罪
證人每人可領500元
最大爭點------要保人.被保人簽名是本人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09-12-09 08:27 |
胖青.蛙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1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要保人是我媽簽的,被保險人我就不確定。

目前可知,保單確定無效,原本以為只要過了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兩年,保險公司就要承認保單
但是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卻又規定,如果承保時有隱瞞疾病那往後針對該疾病保險公司可以不理賠。

被害人還有我阿姨,因為超過五十歲要體檢,該保險員介紹他去某診所體檢,該體檢報告有做假嫌疑,現在保單也確認無效
想請問保險員跟醫生有觸犯什麼罪嗎?

另外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九條",想請問:
"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
依據法條: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第342條背信罪
行政管理: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撤銷登錄
說明:情節重大且有確切犯罪嫌疑之事證者移送法辦。

==>保險員被沒有跟我媽說該保單高血壓患者不能投保,雖然我媽有誠實告知卻沒有確定證據,目前只有人證,但人證是親戚如果對簿公堂怕不被採用。


"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
依據法條: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第342條背信罪
行政管理: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撤銷登錄
說明:對情節重大且有確切犯罪嫌疑之事證者,移送法辦。

==>事情發生後我質問對方,對方一直要我們不要提出理賠,隱瞞保險公司直到兩年後等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最後一項生效。
這算唆使我們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嗎?
我有對方唆使的錄音檔案。


"未經保險契約當事人同意或授權而為填寫、簽章有關保險契約文件。"
依據法條: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罪、第342條背信罪
行政管理: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第7款規定撤銷登錄
說明:一、情節重大且有事實明確符合本款要件者,即移送法辦。
    二、保險契約文件』之範圍建議以示範條款第1條所定之文件為限。
    三、參照銀行存款之作業,業務員應不得代客戶刻印、保管印章及代為填寫相關文件,以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保單上所有資料都是保險員代為填寫以及勾選,我媽負責簽名。至於筆跡如何對,因為我家親戚還有其他人有跟他保,他們的保單上也是由該保險員填寫,不知是否可以當比對。

"以不當之方法唆使要保人終止有效契約而投保新契約致使要保人受損害"
依據法條: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第342條背信罪
行政管理: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第8款規定撤銷登錄
說明:一、其情節重大且已明確符合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或第342條背信罪之要件者, 即移送法辦。
    二、若未達觸犯刑法之程度者,由公司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處理。

==>之前我們保X光保險保了十多年,根據我了解越早期的保單越好也越便宜,但是該保險員要我們退保,所以我媽在確定X泰可以保後,便將X光保單退得一乾二淨,導致我媽面臨沒有保險的窘境。

這位惡劣的保險員已經從事保險二十多年了,還是個業務經理,相信他應該知道"停扣"是什麼,沒想到他卻一昧要求我媽終止有效契約,枉顧我媽的權利。
如果我媽如果知道現在這份保單不可帶病投保,或者想鑽保險保第六十四條兩年期間的漏洞,又怎麼敢取消投保十幾年的保單呢?
由此可見,他說"他有告知我媽高血壓不可投保,是我媽執意要投保"這句話根本不合理。

據我知道,保險員和保險公司是勞務承攬契約,和保險公司打官司我家應該會輸,所以我想提告保險員,要求他賠償我們的損失。
如果確定對方觸犯"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不知道可不可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向對方求償?


關關難過,關關過
堅持,能打敗許多的不可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9 20:10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4346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