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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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侵害到乙的真實性,及社會公信.(文書的社會交易信用性被侵害) 二,侵害到乙及丙的真實性,及社會公信. 兩者均為一行為,前者一罪.後者兩個法益(私人),或一個公益,若採不同法益,則為一行為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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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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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9 1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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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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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一下: 一, 1乙名改為甲,則甲為自己有名義有權製作(簽名),此不算偽文, 2但將乙名給刪去(無權為之),變造文書,(如文書的外觀上的價值還在,或被誤認還在,)變更文書的可信性.但不算損毀.(小公司的文書,變更製作人名稱) 3已經使文書喪失其功能,如銀行董事長,將其名改為自己名,算損毀.(刑354) 二, 1將乙名改為丙名,偽造丙署押而偽文. 2將乙名刪去,變造或偽文.(在文書的價值有無變更) 3如已一般人在外觀上,喪失其功能,則為損毀.(不算偽文)
..... 以上請指正,錯誤一定要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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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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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9 1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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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ulull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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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1-19 14:55 發表的 : 整理一下: 一, 1乙名改為甲,則甲為自己有名義有權製作(簽名),此不算偽文, 2但將乙名給刪去(無權為之),變造文書,(如文書的外觀上的價值還在,或被誤認還在,)變更文書的可信性.但不算損毀.(小公司的文書,變更製作人名稱) 3已經使文書喪失其功能,如銀行董事長,將其名改為自己名,算損毀.(刑354) 二, 1將乙名改為丙名,偽造丙署押而偽文. 2將乙名刪去,變造或偽文.(在文書的價值有無變更) 3如已一般人在外觀上,喪失其功能,則為損毀.(不算偽文) . 應該引§352毀損文書較恰當吧 所以兩例差別僅於甲有無 偽造他人名義囉 解釋得真詳細,感恩! (這兒只有不作為犯才會引起熱烈嗎一一)
[ 此文章被ryulullul在2009-11-19 17:30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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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9 1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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