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0180 個閱讀者
 
<<   1   2   3   4   5  下頁 >>(共 9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殺害稻草人
某農夫甲於自家農田旁的倉庫裡睡覺,不知從哪出現一個戴著草帽的男子乙向其開槍,農夫甲嚇得拿起身邊割盜用鐮刀,唰的一聲,手起刀落,男子乙的人頭應聲落地。農夫甲定神一看,原來自己砍到的是擺放在倉庫的稻草人,男子乙對其開槍的情節只是白日夢一場。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09-11-12 10:44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有意思的題目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2 09:33 |
jyhyuan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7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個人淺見 :
依刑法第26條之規定 :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此所謂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者,及學說上之不能犯。
依題旨,開槍的情節只是白日夢一場,而砍到的是擺放在倉庫的稻草人,對他人並無產生任何之危害。
故應為無罪。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2 09:58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1-12 09:33 發表的: 到引言文
某農夫甲於自家農田旁的倉庫裡睡覺,不知從哪出現一個戴著草帽的男子乙向其開槍,農夫甲嚇得拿起身邊割盜用鐮刀,唰的一聲,手起刀落,男子乙的人頭應聲落地。農夫甲定神一看,原來自己砍到的是擺放在倉庫的稻草人,男子乙對其開槍的情節只是白日夢一場。請問農夫甲的行為該如何論罪。

甲的行為?
1.這一切是甲的白日夢,蓋在客觀上一般人只看見甲拿刀砍殺稻草人而已
2.結論:甲的行為非刑法上的行為,蓋甲的行為不罰

以上只是小弟的白日夢而已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回覆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09-11-12 10:18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意在防衛而拿刀殺草人:
因沒有人死傷,所以依未遂犯審查:
1事實上未遂:
2刑法有無處罰:殺人未遂*25I,II,271I,III),但為26,另不罰不能犯.
3主觀要件:故意,但因阻卻事由而改為過失.
4阻卻違法:誤想妨衛,又客體錯誤(沒有人,只有草),
          阻卻故意
5阻卻罪責:減輕罪責
甲為過失殺人未遂行為,得減輕罪責,唯刑法僅有過失殺人即遂,及故意殺人未遂,未有過失殺人未遂行為,不成立犯罪.

6個人刑法減免事由:刑法26不能犯,(沒有人在,只有草),無任何危險,若成立再論此.

有兩個爭點:
1,不能犯在何階檢討?
2,誤想防衛在何階檢討?
3,同時客體錯誤,也有不能犯時,如何檢討?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無意識行為)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2 13:06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小的認為,
既然是危害只是是白日夢一場。砍的也是自己的稻草人。
農夫甲的行為談論罪太嚴重了。
家法伺候好了,回去跪算盤就算了。

表情 以上是我哈啦的~~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無意識行為)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9-11-12 17:01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客體錯誤->271未遂->誤想防衛->採二階論->考慮過失
271未遂變成276未遂->刑法1罪刑法定->不罰
--------->以上僅為個人之見解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2 18:03 |
kieiu0724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quote]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1-12 13:0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甲意在防衛而拿刀殺草人:
因沒有人死傷,所以依未遂犯審查:
1事實上未遂:
2刑法有無處罰:殺人未遂*25I,II,271I,III),但為26,另不罰不能犯.
3主觀要件:故意,但因阻卻事由而改為過失.
4阻卻違法:誤想妨衛,又客體錯誤(沒有人,只有草),
          阻卻故意
5阻卻罪責:減輕罪責
甲為過失殺人未遂行為,得減輕罪責,唯刑法僅有過失殺人即遂,及故意殺人未遂,未有過失殺人未遂行為,不成立犯罪.

6個人刑法減免事由:刑法26不能犯,(沒有人在,只有草),無任何危險,若成立再論此.





構成要件都不滿足了 還討論違法性與罪責幹嘛
題目裡面根本沒有行為客體   誰的法益受侵害了呢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2 21:55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以為只有我是少數說,想不到戰友出現了~~
但是我認為檢驗順序應該是 法益 -> 行為理論中的『行為』-> 構成要件 -> 違法性 -> 責任
不需討論的原因是沒有法益的損害,而不是構成要件不滿足,因為構成要件不滿足還是可以繼續討論未遂的問題。

我們不會打破自己家裡的碗之後,先用刑法毀損罪檢驗有沒有犯罪,再來掃地吧~~~
同樣的,砍壞了自己家的稻草人,趁老婆還沒嘮叨之前,趕快回家認錯吧~~~

以上依舊是個人胡說,敬請指教~~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9-11-12 22:11 |
kieiu0724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因為構成要件不滿足還是可以繼續討論未遂的問題(這句話很奇怪)

依你的邏輯   想請問大大   殺人未遂有哪些構成要件是不滿足的

構成要件有分主客觀要素   構成要件滿足後才有討論違法性的必要

如果構成要件要素不滿足   那麼構成要件就不該當了 還可以討論<<未遂>>??

大大你的回答真令我感到訝異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2 22:42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好意思,竟然嚇了你一跳!!!
以殺人未遂來舉例,
甲基於殺以的故意,拿刀刺乙,結果乙重傷。
以下簡答,
甲基於殺人故意拿刀殺乙,因乙的死亡結果未發生,所以構成要件不該當(這裡不就有結果不滿足了嗎)。
不就是因為構成要件未該當所以接下來才討論著手的問題嗎?
著手若依實務見解:已著手
著手應該不是構成要件要素吧?


敬請指教~~~~


[ 此文章被sierfa在2009-11-12 23:02重新編輯 ]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9-11-12 22:57 |

<<   1   2   3   4   5  下頁 >>(共 9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580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