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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大意]问题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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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dragon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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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大意]问题一问
b1.人民不服台南市政府关于建筑管理的处分,其诉愿管辖机关为:
A台南市政府B内政部C内政部营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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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11-07 23:36 |
sergt_fr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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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人民不服台南市政府关于建筑管理的处分,其诉愿管辖机关为:
依诉愿法 第4条(诉愿之管辖)
三、不服县(市)政府之行政处分者,向中央主管部、会、行、处、局、署提起诉愿。
所谓中央主管部、会、行、处、局、署是指中央行政机关故为:内政部,而非其所附属的机关署、局。
d2.人民不服台湾高等法院所为之行政处分,得向何机关提起诉愿?
A台湾高等法院B最高法院C最高行政法院D司法院
举例如:行政法院四十九年判字第四十三号,为律师登录事件。
律师登录为地方法院之行政处分,非行政机关所为之行政处分故不向
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行政争讼,司法机关所为之行政处分非司法判决故
不向最高法院上诉因为非判决所以无法上诉。
司法机关所为之行政处分,自得提起行政争讼故往上则向司法院提起
诉愿,请参考行政法院四十九年判字第四十三号。
以上浅见希望对您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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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11-08 00:40 |
sergt_frank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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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述的问题,于答案部份再做进一步的解释:
行政法院四十九年判字第四十三号:
裁判字号:49 年 判 字第 43 号
大意为:原告在台湾高雄地方法院及台湾台南地方法院之律师登录,
既经再诉愿决定予以准许,依律师法第七条之规定,
原告于该两地方法院登录手续完成后,原即并得在最高法院执行职务。
惟查律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律师与办理案件之推事、检察官有配偶、
五亲等内血亲或三亲等内姻亲之关系者,就其案件应行回避。
前项规定,旨在杜绝弊端,远嫌止谤,间接亦以提高司法威信。
但在适用于最高法院时,因其通常不行言词辩论而以书面审理,
在裁判发表以前,外人实无从知悉参与特定案件审判之推事为何人。
是欲使律师就最高法院特定推事办理之案件依上开规定以行回避,
实施上显有不能排除之困难。在律师有配偶、五亲等内血亲或三亲
等内姻亲充任最高法院之推事时,既无从就其承办之特定案件而行回避,
势非就系属于最高法院之案件概行回避,不足以自远于嫌疑之地,
而符合上开律师法回避规定之要求。
再诉愿决定以原告之配偶现充最高法院推事,因而限制原告不得办理系属最高法院之案件,
系就上开律师法关于回避之规定适用于系属最高法院之案件时,指定其应采取之方法。
按之律师法该项规定之立法本旨,实相符合,不得指为违法。
本件原告向司法行政部提起诉愿,系以台湾高等法院为原处分官署,
而就该院分令台湾高雄地方法院等之命令,表示不服。按该项命令,
系上级官署对下级官署本于指挥监督权所为,并不发生直接影响原告权益之效果,
是其是否得认为官署对人民之行政处分而许由原告对之提起诉愿,原非无研究之余地。
惟受理诉愿官署就实体上所为决定,业经被告官署以再诉愿决定予以变更而不存在,
再诉愿决定,亦系就实体上另为决定,而原告则系就再诉愿决定中不利于原告部分提起行政诉讼。
是原告提起诉愿是否合法,本院兹已无从更予审究。
关于再诉愿部份是以前诉愿法未修正前的程序,现在已更改为申诉、诉愿、行政诉讼。
另一点你会对于向司法院诉愿但为何判字却是〈行政法院四十九年判字第四十三号,
的裁判字号疑惑吧!
那是因为在六十九年七月一日审检分隶之前,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原隶属于司法行政部。
所以向上诉愿机关为司法行政部〈现今之法务部于民国三十三年改隶行政院,之前隶属于司法院〉。
所以该诉愿是由行政院下的司法行政部接受诉愿,再由行政法院做出判决。
但于六十九年七月一日审检分隶之后,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改隶属于司法院,
故司法机关所为之行政处分往上则向司法院提起诉愿。
以上解释希望能进一步说明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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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11-10 08:37 |
fuk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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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题, 法院不是诉愿的地方,只有d司法院才能诉愿,
这儿不是讲上诉, 是诉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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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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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11-14 15:13 |
momom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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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如果向司法院诉愿之后不服
行政诉讼是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吗
还是有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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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
2009-12-10 1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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