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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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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訴300條練習
被告甲男騎車自乙女背後抓乙女之手,乙女誤以甲搶劫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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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6 09:33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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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92年修正的273條第一款去解決.因為新說.舊說都不好
只是法律評價上打轉.而不是判斷事時上到底是發生何事
------------>以上近僅為個人之見解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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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6 12:30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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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刑訴300條,變更起訴法條:按實務和通說(訴之目的和社會侵害行為同一說)
1須為有罪判決(刑訴299)
2有變更必要(同款項之罪,不須變更)
3事實同一下始得變更(刑訴267)起訴事實同一,
3.1須罪質同一
3.2社會事實同一
4非屬法律同一(一部擴張或減縮)

二則本件由搶奪未遂罪嫌(刑325III)起訴,變更為強制猥褻罪(刑224),不符3.1之罪質(訴之目的),故不得依300條變更.而應視為未起訴之新案件,即法院受起訴效力拘束(刑訴267),而依268(不告不理之原則),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三故法院就檢察官起訴325III案件,依刑訴301判決,無罪.另依刑訴241職權告發刑法224之罪嫌,移送案件由檢察官偵查.

四,若採生活事實關聯說(林),因起訴事實已就案件事實記載,則本件法院可以就起訴之事實(同一案件),予引用300條,並以95條告知義務,及96給予辯明機會後審理以刑法224為299之有罪判決.

以上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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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8 14:06 |
TJQAZ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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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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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1-06 09:33 發表的 刑訴300條練習: 到引言文
被告甲男騎車自乙女背後抓乙女之手,乙女誤以甲搶劫報警,檢察官以搶奪未遂罪嫌(刑325III)起訴,但法院審理後,認應成立強制猥褻罪(刑224),請問有無刑訴300適用,法院應如何判決?


先說個人不才,對刑訴考完即忘了差不多,所以講的不對請包含

一、無刑訴300適用   案件同一性、非事實、法律同一
二、法院應先行告發(義務),然此係爭強制猥褻罪(刑224)乃告乃之罪……以下自行思考,訴訟要件問題??
---------------------------------------不好意思在整理物品,要去修行。



對柏大大的解題,個人意見(不代表是對的喔)
首先題目問你的問題有二,你應針對兩個問題分述回答。不要整合成一個解答,閱卷老師應該是沒那心思去幫你分別到底你的解一在哪??解二在哪??
程序法的解答??要注意但書規定及程序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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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11-08 21:32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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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誤以為....,已告了.這可以是爭點.
將四改為附言.(因為這本不在一般通說答案中)多寫的.
謝謝指正!


劉開 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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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9 08:52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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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整理的很好,可是卻完全不是在學習法律,你在背書!
你要去理解林鈺雄老師為甚麼提出跟實務與陳樸生教授不同的見解,為甚麼題目要明示你300條,連條號都直接說出來,那就是這1條有很大的爭議,老師想知道你對這個爭議的看法,不是要你背出這個爭議,老師比你還熟這些實務見解,他並不需要你背一遍給他知道!

就好像六法全書他可以查得到,他不要你背一遍條文給他。

他要知道你的價值觀你的推敲能力你的心以及對法律的期望,考試就是跟老師之間的對話,就像讀書就是跟教授前輩們的神交,所以你一定要具備視穿跟洞察的能力!題目到底要問甚麼,老師到底要你回答甚麼,你在第一眼就要有初步的感應,然後在慢慢構思回答與推理的體系,本題如你所答,老師會給你基本分,因為他知道你有用功唸書,但是卻缺乏分析與推理的具體能力,他不會給你高分的,而你也沒給老師一個具體理由說明你到底採哪說,如果有一天你是法官,你的判決也要這樣下嗎????

建議您去看看林老師的書,理解他為何提出不同見解,然後消化後或者選擇一說或者自創新說皆可,總之要有自己的理由,這才是學習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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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0 07:07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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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的已知,但目前實務沒有用到.如何猜是那個師?
況且,判例沒變情形下,可以用學說來拘束法官嗎?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0 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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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改分的標準嗎?願聞其詳!


劉開 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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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0 08:21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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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要猜哪個師,要憑自己的良心跟良知來感應回答
2.學說當然不能拘束法官,同樣地判例從來也就沒有拘束法官,法官祇受自己的良心跟良知拘束而已!

本題管見以為
1.先把實務見解寫出
2.把陳說林說帶上
3.自己的看法
前面的您寫的很好,我就不獻醜,僅補充下自己的想法,供您參考
所謂300條的爭議是有兩個意義
1.審檢不分隸時遺留下來的想法(非彈劾主義)
2.明顯注重訴訟經濟而忽略當事人程序利益

所以300條明顯違反權力分立的原則,也在衡量當事人程序利益跟訴訟經濟下,過度偏向訴訟經濟,從而實務學說都是在想辦法限縮300運用的範圍!
但是無論如何,既然我們已經改為彈劾主義,甚至還朝改良式的當事人進行主義的方向去折衷,我們為甚麼不把本來就該屬於檢察官的權力還給檢察官,如果我是法官,我會在被告面前跟檢察官(原告)明示我的心證:原告啊,照你提出的攻擊跟證據,斟酌我們已經進行的程序來綜合判斷,你這件案件我覺得不適用325III,而是適用224,如果你堅持的話,我只好判你敗訴!

也就是說,法官要做的是提示他的心證,以避免重複起訴浪費訴訟,而不是代替檢察官做檢察官應該要做的,更不是可以為了訴訟經濟,就忽略了被告被突襲的可能。被告在判決前整個程序都以為是被325III起訴,也都是在找防禦325III的證據,你判決突然就下被告該當224,請問這樣的程序不好笑嗎???

換言之不管實務見解陳說林說誰說,都不是能夠解決300條的問題,正本清源的方式,還是修改300條或是自行凍結300條,而在目前尚未修法前,比較緩和的方式就是法官向原告提出自己的心證,同時給原被告重新修改起訴法條的程序,讓原告自行更改起訴法條並告知被告,讓被告有合理妥當的防禦機會,這樣其實也才是真正的訴訟經濟;因為公平合理的程序,本來就有可能使雙方都不會再上訴,反之法官對雙方的突襲,徒然只是增加雙方的上訴而已(還有對司法的不信賴與被客體化的感受)----------------當然如果法官是神,永遠不會犯錯的話,則又另當別論!


ps我不知道改分的標準,我只知道學習法律的樂趣以及不斷反思建構出來的良心與良知而已!我相信---------精確的說是我情願相信------我的老師跟出題的老師還有改題的老師們都是基於這樣的想法與共識來從事法律的工作與研究!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11-10 08:46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0 0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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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變更起訴法條,是撤回起訴?或重新起訴?或程序上變更即可?依據?

能否請再說明.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0 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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