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716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刑法問題練習
乙債務在身向甲借錢,甲唆使乙至風景區偷取小販的錢,以解決債務問題.乙認為自己一人犯罪,沒有把握,遲遲沒有行動.數日後,甲知悉乙仍然急用錢,遂告知乙小販丙之錢財放置地方,並邀乙合作竊取其財物.兩人因此共同謀議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1 13:56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陷害教唆.釋字109.94年修法事由.意圖?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2 00:29 |
vincent081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甲唆使乙行竊的行為並不構成犯罪,理由如下:
  1.依刑法第29條之規定,教唆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2.題示情形,甲的教唆行為尚未使乙實行竊盜罪,當然不成立竊盜罪之教唆犯。
(二)甲與乙共同謀議竊盜後,放棄實行竊盜行為,使乙竊取丙的財物失敗,甲是否成立普通竊盜未遂罪之共同正犯(320III+28)?
  1.甲乙二人均對於竊取丙之財物具有故意,且兩人具有犯意聯絡及犯意分擔行為,該當共同正犯之要件。
  2.題示情形,關鍵在於甲於著手實行前即放棄犯罪實行,得否依中止犯(27)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1)依刑法第27條之規定,已著手實行犯罪行為,因己意中止使結果不發生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2)題示情形,乙著手實行竊盜行為,但未成功取得丙之財物,而甲於預備階段即為己意中止,且結果不發生亦與甲之中止行為有關,惟中止犯之適用需著手實行犯罪行為,故甲不得依中止犯之規定減輕其刑。
  (3)亦有學者認為中止犯之適用應包含預備時期之中止行為,而不應拘泥法條文字,應以立法目的為之,合併說明。
  (4)若依共犯脫離理論,甲於預備時期即脫離共同正犯,同時包含物質上脫離及精神上脫離,且亦積極使結果不發生,故甲僅需為預備時期之行為負責,又普通竊盜罪並無處罰預備犯,故甲不該當本罪。
  3.依實務,甲仍成立普通竊盜未遂罪,依學說見解,甲不該當犯罪。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2 17:25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乙債務在身向甲借錢,甲A唆使乙至風景區偷取小販的錢,以解決債務問題.乙認為自己一人犯罪,沒有把握,遲遲B沒有行動.數日後,甲知悉乙仍然急用錢,遂C告知乙小販丙之錢財放置地方,並邀乙合作竊取其財物.兩人因此D共同謀議犯罪細節,並議定在E人多時由乙下手,甲F進行把風.
行動當天,甲提早到達G勘察狀況,看到丙努力工作的態度後,甲毅然決定H放棄行為計畫.甲離開現場前I告訴丙要小心保管財物,並以J手機知會乙,其放棄犯罪,不會到場幫乙把風.乙不理會甲臨時變故,仍決意一人K進行竊取行為.乙依計畫取得丙放錢的鐵罐,打開卻L空無一物,原來丙在甲告知要小心保管財物後,即將錢財放置他處.試問甲的行為應如何論處?
大綱:爭點
(一)甲前後教唆算一行為或數行為?整體觀察,一行為.
(二)甲乙謀議(犯意連絡和行為分工),人多處算不算加重事由,不罰預備犯.(釋109和刑28的比較)
(三)甲勘察是否為竊盜罪著手?風險說,物色說,客觀TB要件
(四)甲中止後,有無符合共犯中止要件:除去危險?或採脫離論?
(五)甲中止後,乙偷是另成起意或原計劃?
(六)乙偷空物,算26不能犯或障礙未遂(25II,26,27)
.................................................
設爭點選擇可能一結果推論如下:
甲不成立任何罪名:
(一)甲前後教唆算一行為或數行為?整體觀察,一行為.
  算數行為,則前次教唆因採共犯從屬論,失敗教唆,甲不犯罪.後一教唆,因甲為共犯謀議,故競合或吸收,主體不符,不成立教唆犯.
(二)甲乙謀議(犯意連絡和行為分工),犯人多處算不算加重事由,不罰預備犯.(釋109和刑28的比較)
  釋109,甲乙成立共謀,可能成立共同正犯.
  依其計劃是普通竊盜或有加重事由(人多處),雖容易下手,但不能類推車站(刑1)
(三)甲勘察是否為竊盜罪著手?風險說,物色說,客觀TB要件
      勘察不算竊盜罪著手(物色說)
(四)甲中止後,有無符合共犯中止要件:除去危險?或採脫離論?
  則視(五)而定,..因為犯罪沒有結果,則不是未遂犯.更沒有中止可言.
(五)甲中止後,乙偷是另成起意或原計劃?
  甲沒有下手,而乙偷是另起意,根本和甲無關
(六)乙偷空物,算26不能犯或障礙未遂(25II,26,27)
  則乙偷空物,具有危險在,並非其已意中止,雖結果未出現(財物無損),成立障礙未遂.(故意障礙未遂)

......................
因為有不同的可能路徑,所以結論會不同.
例如:前後教唆算一行為,而乙下手為依原計劃,
則甲可能成立甲乙共犯竊盜未遂案中止犯.不另論教唆罪.

............
司律的答案,不會只有一個.像選擇題那樣.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2 21:53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總結一下:請各位大大思考選擇題(100年可能爭議題?)
1,如題甲乙犯何罪:以下何者正確?
A,甲無罪,乙竊盜即遂罪
  B,甲無罪,乙竊盜未遂罪
  C,甲共同竊盜中止犯,乙共同竊盜未遂罪
  D,甲無罪,乙不能犯
2如乙成立共同竊盜未遂罪,法條引用?
A刑法25II,320II,28
B刑法1,251,25II,320I,320II,28
C刑法1,12I,13I,25II,320I,320II,26,27,28
D刑法1.12I,13I,25I,25II,320I,320II,26,27,28,釋109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2 23:19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320II都改為320III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2 23:37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請問大大:
(三)甲勘察是否為竊盜罪著手?風險說,物色說,客觀TB要件
    勘察不算竊盜罪著手(物色說)
這個著手的審查分類是那位學者或哪裡有參考書?
謝謝指教~~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11-02 23:50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綜合概念,
1風險來自,客觀歸責理論
2物色,來自實務
3客觀TB來自刑28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3 09:03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可否請各位大大,練習如何將前開爭點改為三階審查方式的標準型擬答?
甲是否犯罪,視乙是否犯罪,及甲乙是否成立共犯,回答如下:
一乙之行為(三階)


二甲之行為(三階)



結論: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3 10:45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小第對上面的大大門所解,個人有些小小疑問??
雖然題示問甲如何論處??但甲乙是共同正犯(哪一類型??),
甲之所為乃附麗於乙之作為,應先簡略敘述乙論罪過程,
而後在對題針對爭點,不同意見分別予於說明。
甲乙之共同正犯--->實行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關係之脫離??
個人減免刑罰事由--->中止犯、準中止犯??
以上個人對此題爭點的觀點
這樣論述自成三階。


撫平失落的心,滿足一年沒有娛樂的生活,終於看玩布袋戲、海賊王
該是面對現實,接受挫折、磨練,從心開始~~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2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11-03 14:16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295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