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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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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行政法问题
 有鉴于政府各种「特种基金」设置浮滥,现行预算法第4条第2项虽规定特种基金之管理,得另以法律定之,但占立法院多数的在野党认为应加强立法监督之密度,不得仅以单一的法律管理上百种不同性质的特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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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09-10-29 1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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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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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乱掰的(我之前每题都掰的喔)
(1)行政院长向总统报告此一法律案,总统行覆议核可权,由立法院复议,若立法院维持原案决,行政院长接受。
总统解散立法院,重选立法委员(玉石俱焚)
(2)法律保留原则定义
  法制上规定:宪法第23、中央法规标准法第5条第1项
【 预算法第4条第2项修正条文规定,每一个特种基金均应有各自的管理条例】
【大法官释字第426号解释,特别公课系对义务人课予金钱之之负担……自应以法律定之,如由法律授权以命令订定者,其授权符合具体明确之标准,亦为宪法之所许。】
综上可知,预算法与大法官释字第426号解释,对法律保留之事项其规范密度而有所区别。针对规范密度,发展出层级化法律保留…释字443…。预算法第4条第2项修正条文规定乃属立法权限(国会保留),此有别于大法官释字第426号解释认为,法律具体明确授权行政机关以命令订定之行政立法。
然此是否有违立法与行政职权分力、权责问题、责任归属………………………。
国会授权行政立法之原因:会期有限、专家…………………………
综上,…………………


发问的毒书太认真,回答的毒疯了。ZZZZ~~~~~~~~~~~~~
有解答的话能把解答标题飙出来吗??及题目来源??   太难了~~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11-01 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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