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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因分割而转载之抵押权拍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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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ky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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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共有土地因分割而转载之抵押权拍卖问题
情形:
甲乙两人共有1笔土地A100坪.各2分之1.
甲以2分之1土地向丙抵押借款1千万.
之后两人办理土地分割登记.A1某甲取得.A2某乙取得 抵押权转载于
A1某甲取得(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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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09-08-26 15:20 |
qoo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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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分割于办理分割测量时,应先征得债权人同意其分割方式,并于办理登记时将抵押权转载于义务人之土地上,并将抵押权办理债权范围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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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30 (by q8791042) | 理由:
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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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9-08-26 15:49 |
sie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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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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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民法818条:各共有人,除契约另有约定外,按其应有部分,对于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权。学说对本条之解释为,分别共有系共有人对共有物为质的区分而非量的区分。换言之即在土地上的每一颗沙(成分),甲乙都有1/2的应有部分权利。所以丙对乙的抵押权为抵押物的1/2的权利,但是对抵押物而言,因为应有部分存在抵押物的每一成分上。
民法868条:抵押之不动产如经分割,或让与其一部,或担保一债权之数不动产而以其一让与他人者,其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本条即是抵押物的不可分。
所以当A地分割时,抵押权仍存在于A地上(即分割后的A1+A2上),但其权利仅有1/2。
A2:
98年修法前,因抵押物不可分,共有物分割后抵押权存在于原共有物之上(即原来的A地范围),修法后,民法824-1规定,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其权利移存于抵押人或出质人所分得之部分:一、权利人同意分割。二、权利人已参加共有物分割诉讼。三、权利人经共有人告知诉讼而未参加。亦即由前面三种情形时,丙之抵押权得仅设定于分割后乙分配之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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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20 (by q8791042) | 理由:
谢谢解答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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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8-26 17:47 |
jaky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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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两位先进回答
请教sierfa 大
问题1:丙得主张拍卖A1以及A2 共 "100坪" 土地求偿吗??
问题的回答是可以就分割后的两笔土地之"全部"执行拍卖.而非抵押权的1/2吗?
不好意思.有看没有懂.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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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09-08-26 22:51 |
sierfa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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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口语化一点的观点来讲讲看是否能够比较清楚
1.首先把抵押权分成对土地本身(共有物)及对物权(应有部分1/2)二部分
2.先决条件:甲乙土地分割后抵押权登记在哪里?
(1)原则:即使甲乙分割土地,但是丙的抵押权在全部土地上,所以抵押权会登记分割后的A1及A2上各1/2。在实行抵押权时,丙对A1及A2都是可以申请拍卖的,但是都只能分配1/2的价金。
(2)例外:如果有824-1条那三款的情形,使丙的抵押权只登记在A1或A2上,假设A1及A2相等,丙的抵押权只登记在A1土地上,丙只能申请拍卖A1土地上,但可以分配A1土地的全部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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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7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谢回覆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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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8-26 23:32 |
jaky88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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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sierfa 大详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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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09-08-28 1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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