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答:
(一)1.B砍伤A的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271条故意杀人罪:
(1)依题旨,客观上A的死亡结果与B的砍伤行为有因果关系与客观可归责性,
主观上B对其砍伤A的行为将使A死亡有知与欲,具杀人故意,该当杀人罪之构成要件。
(2)B无阻却违法及罪责事由。
(3)小结:B成立刑法第271条故意杀人罪。
(4)兹有疑义者是,B事后心生不忍,是否有中止犯或准中止犯适用,
惟中止犯或准中止犯适用前提为需有防果行为,依题旨B仅生念头未完成动作,
而无防果行为,故B无中止犯或准中止犯适用。
2.B对A的见死不救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294条违背义务之遗弃罪:
(1)依题旨A伤势严重,可推知系无自救能力之人,
客观上B的砍伤行为是A陷无自救能力的危险前行为,
基此B对A负有救助义务,但B并未为任何救助行为而离去,
;主观上B对上揭事实有知与欲,具遗弃故意。该当本罪之构要要件。
(2)B无阻却违法及罪责事由。
(3)小结:B成立刑法第294条违背义务之遗弃罪。
3.竞合:B成立故意杀人罪与违背义务之遗弃罪两罪,
而故意杀人罪系对生命之实害犯罪,违背义务之遗弃罪系对生命之危险犯罪,
两罪保护法益同一,故依法条竞合之补充关系论以故意杀人罪。
(二)1.C怂恿B别救A的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271条故意杀人罪之教唆犯:
(1)客观上C怂恿B别救A,使原有中止杀人故意之B,犯意再起,是教唆行为;
主观上,甲对上揭事实有知与欲,且有使正犯B既遂之意,符合教唆犯主观之双重故意,
且正犯B成立犯罪己如上述。
(2)小结:故依刑法第29条第一项规定,A成立故意杀人罪之教唆犯。
2.C对A的见死不救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271条故意杀人罪之不作为犯:
(1)客观上C不顾A伤势严重而离去系一不作为,依题旨若C将A及时送医则A不致死亡,
C之不作为与A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又C为A的亲弟弟且同居在一起,
具有密切之共同生活关系,而具有保证人之地位,且依题旨,
C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故符合刑法第15条第一项之不作为犯规定。
主观上C对A伤重未及时送医恐造成生命危险有预见,符合刑法第13条第二项规定之未必故意,
而具有杀人故意。该当本罪之构要要件。
(2)C无阻却违法及罪责事由。
(3)小结:C成立刑法第271条故意杀人罪之不作为犯。
3.C对A的见死不救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294条违背义务之遗弃罪:
(1)依题旨A伤势严重,可推知系无自救能力之人,
客观上C为A的亲弟弟且同居在一起,具有密切之共同生活关系,而具有保证人之地位,
基此C对A负有救助义务,但C并未为任何救助行为而离去,
;主观上C对上揭事实有知与欲,具遗弃故意。该当本罪之构要要件。
(2)C无阻却违法及罪责事由。
(3)小结:C成立刑法第294条违背义务之遗弃罪。
4.C觊觎A的老婆,他的大嫂,想玩出人伦情欲情色剧,不成立刑法第239条通奸罪:
(1)盖因C仅觊觎尚未动作,通奸罪也不罚预谋、未遂。
(2)就算C行动,A的老婆同意,也不成立本罪,因为通奸罪属特别犯、己手犯,
在C行动时,A早己死亡,A的老婆非有配偶之人的适格主体,不成立该罪。
除非C行动时A尚在人间或C己结缗。
5.竞合:C成立故意杀人罪之教唆犯与不作为犯和违背义务之遗弃罪三罪,
由于学说上认为教唆犯与帮助犯之规定,相较于正犯,属于补充规定,
故若同时具有共犯与正犯参与者,应依法条竞合优先论以正犯,
即故意杀人罪之教唆犯与不作为犯,应论以故意杀人罪之不作为犯。
又故意杀人罪系对生命之实害犯罪,违背义务之遗弃罪系对生命之危险犯罪,
两罪保护法益同一,也应依法条竞合之补充关系论以故意杀人罪。
结论:C论以故意杀人罪之不作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