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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贈與稅第20條
該局並舉例說明:兄妹2人均於民國92年間結婚,
若其父母在該年度各自贈與100萬元之婚嫁財物予兄妹,
則兄可獲贈200萬元財物,妹亦受贈200萬元財物,且均免課贈與稅。
http://www.mof.gov.tw/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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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tenpage在2009-08-03 23:14重新編輯 ]


在等待中讀書,在讀書中等待..
不張揚,不言棄,不著急..默默的等待時間的到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8-03 23:08 |
ushine9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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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總金額100萬應是贈與人對某一子女受贈人,最高緍嫁贈與.
換言之,若獨生女結婚當年即可有640萬贈與免稅
父                  220萬
母                  220萬
緍嫁贈與         200萬
合計640萬免稅

第七條(納稅義務--贈與稅)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
第二十條(不計入贈與總額)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第二十二條(免稅額)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

綜上
大大的推論應是正確
僅是贈與人父有100萬不計入贈與總額且每年有220萬免稅額
               母亦同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8-07 0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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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ushine9804 於 2009-08-07 09:49 發表的: 到引言文
第七條(納稅義務--贈與稅)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
第二十條(不計入贈與總額)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第20條所稱總金額,應係指父或母單方之總金額,
但假如兄妹兩人同年結婚又要如何算呢..?
依財政部之例子是為父或母各得給予兄妹各100萬(免稅),
即兄妹各可得200萬..

但條文又規定不計入之總金額100萬元..
所以很容易讓人不知如何解讀..

以上如有誤,請指教..


在等待中讀書,在讀書中等待..
不張揚,不言棄,不著急..默默的等待時間的到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8-07 10:36 |
ushine9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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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npage大大可以參考以下網址的例子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21555&ctNode=11177

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8-08 2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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