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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实例)非法不正义(很简单)
 某甲为某公属机关职员 ,一日发现乙正在机关空屋内,大睡 (没听到呼呼),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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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7-31 07:47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7-31 0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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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已经再三确认了,希望不会有错
甲之罪责:
(一)甲可能成立伤害罪:(刑法277条第1项)
 1. 客观上,甲拉扯乙,致乙受伤,造成其身体法益受有侵害,具备客观不法。
 2. 主观上,甲对其行为之结果亦有所认知及意欲,亦具备故意。
 3. 惟甲是否得主张正当防卫,以阻却违法?
(1) 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现在不法之侵害,而出于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之行为不罚。」
(2)甲对于乙之反击行为,客观上有紧急防卫状态,基于防卫之意思,实施攻击乙之防卫行为,具有阻却违法事由。惟须注意者,防卫不得过当,否则仍需负刑责。
(3) 结论:甲之伤害行为虽该当于本罪构成要件,然因欠缺违法性,而不构成伤害罪。
(二) 甲可能成立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刑法302条第1项)
 1. 客观上,甲以非法方法,剥夺乙行动自由,具备客观不法。
 2. 主观上,甲亦对其行为之结果亦有所认知及意欲,亦具备故意。
 3. 惟刑法第21条规定:「依法令之行为,不罚。」又依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现行犯,不问何人得迳行逮捕之。及同法第92条规定,无侦查犯罪权限之人逮捕现行犯者,应即送交检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本例乙无故侵入他人住居,甲欲将乙扭送法办之行为,虽该当刑法302条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但其行为系依法令之行为,故亦阻却违法而不成立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
(三) 综上论结,甲不成立伤害罪及剥夺他人自由罪,甲无罪。 

乙之罪责
(一)乙成立伤害罪:(刑法277条第1项)
 1.客观上,乙拉扯甲,致甲受伤,造成其身体法益受有侵害,具备客观不法。
 2.主观上,乙亦对其行为之结果亦有所认知及意欲,亦具备故意。乙无阻却违法事由,具备罪责,成立本罪。
(二)乙成立无故侵入他人住居罪:(刑法306条第1项)
 1.客观上,乙无故侵入他人住居,具备客观不法。
 2.主观上,乙对其行为之结果亦有所认知及意欲,亦具备故意。乙无阻却违法事由,具备罪责,成立本罪。
(三)综上论结,乙成立伤害罪及侵入他人住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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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07-31 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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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检署的裁定书
等我公布答案
会令人大吃一"斤 表情   " 表情 表情

不过真如所料
这是真实案件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7-31 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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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不是现行犯,306的构成要件乙已经犯完了,他已经侵入完了,而且都在那呼呼大睡了,所以并不是现行犯!

2.是不是构成306也有疑问,因为306是保障家宅安宁权,一个国家的空屋有无家宅安宁权要保护恐怕也要考虑一番!

3.就算该当306,由于不是现行犯也不是准现行犯,只有甲令其退去而不退去时才有可能转成现行犯,可是当甲喊抓小偷时,乙是急逃而不是不理甲,所以也不会是现行犯或准现行犯。

4.甲如果以为乙是小偷,所以才去抓乙,那么首先他抓乙的行为虽然可能构成304或277,但因为甲许可性构成要件错误所以阻却故意责任(罪责故意),所以转而检讨过失犯,不过刑法并未处罚304之过失行为,所以应检讨277的过失行为,284I!

5.反之甲如果根本就认为乙不是小偷,(因为空屋、睡觉),而是基于不许乙在国家财产的空屋内任意睡觉的故意,而以喊抓小偷的方法,引起他人(丙)的错误来协力赶走乙的话。那么甲就可能该当277、304!

6.此时要加以检讨的是甲这么做可否主张为他人的正当防卫,不过如同前述由于就算我们认为国家的空屋仍有家宅安宁权要保障,也不能认为乙在里头呼呼大睡,是"现在"不法之侵害,而甲明知乙在内是呼呼大睡,因此并没有许可性构成要件错误,所以甲不能主张阻却违法!

7.甲能否主张间接的禁止错误,即他误以为用逮捕的方式阻止他人在国家的财产内睡觉是合法的,此时则要视其错误可否被视为是不可避免而定,请参照刑法16。

8.以上仅为甲的部分,略表个人浅见,如有错误请勿见怪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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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7-31 1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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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怪哉,乙不是现行犯,他已经侵入完了,而且在那呼呼大睡。
改天我去版大家里,开冰箱,煮东西吃,玩玩小狗,逗逗小猫,后来太累,睡着了。呼呼大睡。
版大不能逮补我,因为我不是现行犯。
版大只能叫警察,不然只能叫醒我叫我离开。
我当然不会那么笨,于是大摇大摆的离开。
向版大挥挥手,千山我独行,不必相送。
结束了1天的丰富之旅。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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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切~我家乃非公共场所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07-31 1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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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行政机关除有机密问题
任何人在其办公时间可以无需任何理由自由进出(公共场所)
问题出来了
是否为现行犯
也许你认为是处犯罪中
他可以说:我在上班时进来睡过头了
你也对,他也对
这时最需要伟大的神出现
来裁断这事了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7-31 1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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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版大玩笑完了,版大请别介意。表情
另外借个版,表述一下个人刑法解题心得。表情

刑法问题,一般考生常不知如何下笔,其实刑法架构,个人认为平常多练习,自然能够熟整而流,个人仅籍这个版面,向大家说明,个人刑法的解题架构,希望对于参加国考的考生,有所帮助。当然,如果有更好的解题架构,也希望能够提供见解,大家教学相长。

 

一、传统三阶段论法:客观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故意、过失于有责性讨论

二、新三阶段论法: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第1阶段即讨论主观、客观构成要件

 因此个人解题架构为

1.甲成立....罪:(刑法...条):->......................的部份靠直觉及经验累积

(1)客观上,.........具备客观不法。->...............的部份题目都有,用抄的即可。

(2)主观上,.....................有主观不法。甲无阻却违法事由,具备罪责,成立本罪。

->.................的部份,用背的。例如

故意犯:,甲对其行为之结果亦有所认知及意欲,亦具备故意。乙无阻却违法事由,具备罪责,成立本罪。

过失犯:主观上,甲对因果历程之事实具预见可能性,自属刑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所指之『应注意而不注意』,而应成立刑法上所指之过失。甲无阻却违法事由,具备罪责,成立本罪。

教唆犯:主观上,甲知其行为,且知其教唆行为会导致他人受伤,本案中甲有教唆故意与教唆既遂故意,具备「教唆双重故意」要件。甲无阻却违法事由,具备罪责,成立本罪。

其余犯罪型态,依次类推。

如果有阻却违法或阻却罪责事由或罪的加重减轻事由,再于第3点补充,有些可以用背的,有些用套的。

例如

业务加重:甲虽系业务员,但其于下班后驾驶自用车的行为,应非「基于其社会地位继续反覆所执行之事务」,与其主要业务复无直接、密切关系,不能认系业务行为,并予说明。

另外套的部份,参考上述个人题解,正当防卫、依法令的行为。

其次,如果有特殊不成立犯罪的情形,也可以另外整理

例如:
1.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之判断,通说采相当因果关系说,系指依经验法则,综合行为当时所存在之一切事实,为客观事后之审查,认为在一般情形下之有此环境,有此行为之同一条件,均可发生同一之结果者,则该条件即为发生结果之相当条件,行为与结果即有相当之因果关系。
2.
因此阿顺的狗叫导致阿福伯的心脏病发,不过偶然之事实而已,其行为与结果间即无相当因果关系。

这个背诵运用在狗叫,或乙吓唬阿顺,或丢鞭炮开车伤人,均可1体适用。

不过这个背诵太长,个人想改用客观归责说明,因为考试时间有限,分秒必争。

以上说明,希望对于参加刑法国考,而不知道如何下笔的考生,有所帮助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07-31 1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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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Q大的刑法架构写法,提供考生参考
不过身为转述者,不能更动1字,虽然里面错字很多。 
一.先破题
二.该当合罪.并且说明此构成要件之内容
EX:行为人甲之行为成立刑法271条杀人罪.其理由说明如下
1.刑法271条杀人罪:乃行为人于客观上侵害他人之生命法益.主观上
具有认知与意欲只德该当
2.依题示.甲之行为于客观上创造法所不容许之风险并且实现此风险.造成乙之死亡
于客观上具可归责性.主观上具认知且意欲为之.固成立本罪
三.结论(竞合)


如果是学说行得考题就是另一种写法
一.先破题
EX:行为人之行为是否为刑法26条之不能未遂.及学说约有如下说明:
二.事时不能说.具体危险说.印样理论
先解释学说在以题目带入
三.结论最高法院95-16次刑决采具体危险说
表情 另外,麻烦版大,把「李枝安抓鬼」答案公布
我跟Q大讨论二天,国台客语反复拼凑,念了不下百遍,还是............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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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07-31 19: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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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不是现行犯是因为我们不能确定该人之前做过甚么,我们只是推测那个人可能做了甚么??
所以刑诉的现行犯为了限缩现行犯的范围,才做这样的规定,如果我们当场在场,看见行为人做犯罪行为完毕,那该行为人相对于看到的人而言当然是现行犯,但是对其他没看到的人而言当然不是现行犯,其他的人则有可能由于当场看到犯罪的人呼追犯罪人,而视该行为人为准现行犯,并加入逮捕的行列!

您会觉得奇怪很正常,因为您已经知道该行为人已经犯罪了,所以此时您的地位比较近似当场看到行为人犯罪的在场人,但是如果我们是处理现实问题时,可能要注意到,另外还有事后才看到行为人在犯罪现场,此时该行为人是不是犯罪的真正行为人本来就不确定,那么自然应该认为优先由公权力介入处理,而不是由个人行使逮捕!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7-31 2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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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题我公布答案

检察官对于1.妨害自由不起诉处分,2.其他告诉乃论部分双方无条件和解,各撤回告诉
检察官大胜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8-01 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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