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45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s20081102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2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法绪问题
1。 下列何者为基于法律行为而继受取得动产质权?
a。继承取得   b时效取得  c法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7-24 09:35 |
pinkrabbit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 下列何者为基于法律行为而继受取得动产质权?
a。继承取得   b时效取得 c法定质权之取得 d动产质权与其所担保之债权一并让与

answer:d

继承取得(§759)、时效取得(如动产取得§768、不动产取得§769、§770)、法定质权之取得都是法律规定取得,「让与」才是法律行为而继受取得。

2。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契约,该契约对于债权人之效力如何?
a有效 b无效 c效力未定


answer:c

§301: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契约承担其债务者,非经债权人承认,对于债权人不生效力。
故经债权人承认才生效力,在这之前处于效力未定状态。

如有不懂得地方~这里有http://book.sir.com....04-2.pdf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等待是一种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机会是不会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24 12:2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344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