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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peace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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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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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收養
甲夫乙妻因卡債纏身無力清償而連連自殺,留下龐大債務,其八歲之子A和五歲之子B,無力生活,暫時由熱心鄰居輪流照顧,半年後,鄰居間漸感吃不消,由於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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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13 00:47 |
小嚴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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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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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丙為甲之繼母 原本與a b的關係為二等直係姻親 但因為丙改嫁 所以其應已喪失
與a b 的姻親關係 所以應可收養之
供參考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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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7-14 01:26 |
12191219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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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為甲之繼母 原本與a b的關係為二等直係姻親 但因為丙改嫁 所以其應已喪失
與a b 的姻親關係 所以應可收養之

感覺怪怪的
原來叫奶奶變叫媽媽~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7-14 08:15 |
shyulih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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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民法、或戶籍法而言,「繼母」只是一個民間俗稱;在民法上是直系姻親,但在戶籍法上,沒有這個親屬〈戶籍上稱謂,有可能是“家屬”〉!無論民法、或戶籍法,針對樓主所提出的此一疑惑,首要的問題,就是那兩位未成年人的「監護權」問題。換言之,彼等之監護人為何人?這似乎是又牽涉到“兒童及青少年福利法”之規定。有一個關鍵問題,“養母”在本事件中,角色為何?家長?撫育者?法定代理人?
要先解決的第一個問題:未成年人之監護人是誰?戶籍上要登載,白紙黑字,而戶政機關則是要審核申請人:持憑啥証明書件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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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14 18:14 |
shyulih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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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小嚴 於 2009-07-14 01:2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丙為甲之繼母 原本與a b的關係為二等直係姻親 但因為丙改嫁 所以其應已喪失
與a b 的姻親關係 所以應可收養之
供參考 表情

這個說法,有疑問。在下意見,這件收養案件,恐怕無法成立,原因在於:輩份不合!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15 1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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