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最近浏览-
»
生活休闲
休闲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国考&法律
生活医学
运动体育
单车讨论
钓鱼讨论
旅游讨论
天文观星
摄影分享
图片分享
数位影视
笑话集锦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法律讨论
»
民法约定利率问题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744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pinkrabbit
级别:
小人物
x7
x142
分享:
▼
x
0
[求助] 民法约定利率问题
Q.约定利率,超过周年20%者,则下列关于债权人对于超过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等待是一种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机会是不会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x
0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7-02 16:02 |
小严
级别:
初露锋芒
x13
x362
分享:
▲
▼
依民法205
(最高利率之限制)
约定利率,超过周年百分之二十者,债权人对于超过部分之利息,无请求
权。
所以其就超过百分之20之部分承为自然债务
约定有效 但无请求权
又
其对自然债务为给付不得依不当得利而为请求
因属180第一项第三款
三、因清偿债务而为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之义务者。
故债权人受领有效
供参考
三、因清偿债务而为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之义务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
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x
3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
2009-07-02 16:38 |
e19840111
级别:
小人物
x0
x38
分享:
▲
▼
王泽鉴师 债法原理(二)不当得利 P71~73页
对于超过法定利率利息的支付与不当得利有分析讨论
民法第二○五条:「约定利率,超过周年百分之二十者,债权人对于超过部分之利息,无请求权。」
王师赞同最高法院之见解,采取超过部分,仅为自然债务,尚非无效之说。
债权人请求时,债务人对于超过部分得拒绝给付,但己为给付者,不得谓系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易言之,即
贷与人受领超过部分的利息,具有法律上原因,不成立不当得利。
而『不成立不当得利』与『虽属不当得利,但不得请求返还』,在概念上仍应有区别之必要。
在此应系『不成立不当得利』,而非『虽属不当得利,但不得请求返还』之自然债务类型 。
如有错误,尚祈诸位先进不吝指正
仅供参考m(__)m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x
1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7-03 00:53 |
hanlinlee
级别:
小人物
x0
x35
分享:
▲
简单说~就是债主不能主动索取超过20%的利息~
但是如果是欠钱的人自己心甘情愿要给债主超过20%的利息~那债主当然收啦~
受领有效
x
0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9-07-03 08:49 |
MyChat 数位男女
»
法律讨论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4413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