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71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i8975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总问题
手机搭配门号案
看见某店家推出一千元手机优惠方案,我(18岁)看见这广告有点心动,于是与该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24 01:02 |
小严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鲜花 x3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首先你18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所为之法律行为中契约行为,依民法第79条若未经法代事前同意应经
其事后承认始生效力,若法代无事后承认则效力未定,然他方当事人得行使催告权,
依你的意思是否已经经过父母书面同意? 不然对方怎么会卖给你呢?

若不是则叫你父母不要同意就好
若是则来看看你们的买卖契约应该是属于定型化契约

又消费者保护法规定 

  
    第 二 节 定型化契约
第 11 条 (定型化契约之一般条款)
企业经营者在定型化契约中所用之条款,应本平等互惠之原则。
定型化契约条款如有疑义时,应为有利于消费者之解释。

第 11-1 条 (审阅期间)
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定型化契约前,应有三十日以内之合理期间,供
消费者审阅全部条款内容。
违反前项规定者,其条款不构成契约之内容。但消费者得主张该条款仍构
成契约之内容。
中央主管机关得选择特定行业,参酌定型化契约条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项
之多寡及复杂程度等事项,公告定型化契约之审阅期间。

第 12 条 (定型化契约无效之情形)
定型化契约中之条款违反诚信原则,对消费者显失公平者,无效。
定型化契约中之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显失公平:
一、违反平等互惠原则者。
二、条款与其所排除不予适用之任意规定之立法意旨显相矛盾者。
三、契约之主要权利或义务,因受条款之限制,致契约之目的难以达成者
  。


第 13 条 (契约之一般条款构成契约内容之要件)
定型化契约条款未经记载于定型化契约中者,企业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明示
其内容;明示其内容显有困难者,应以显着之方式,公告其内容,并经消
费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该条款即为契约之内容。
前项情形,企业经营者经消费者请求,应给与定型化契约条款之影本或将
该影本附为该契约之附件。

第 14 条 (契约之一般条款不构成契约内容之要件)
定型化契约条款未经记载于定型化契约中而依正常情形显非消费者所得预
见者,该条款不构成契约之内容。

第 15 条 (定型化契约中一般条款无效之情形)
定型化契约中之定型化契约条款抵触个别磋商条款之约定者,其抵触部分
无效。

第 16 条 (契约部份无效之情形)
定型化契约中之定型化契约条款,全部或一部无效或不构成契约内容之一
部者,除去该部分,契约亦可成立者,该契约之其他部分,仍为有效。但
对当事人之一方显失公平者,该契约全部无效。

第 17 条 (企业经营者使用定型化契约应向主管机关报备)
中央主管机关得选择特定行业,公告规定其定型化契约应记载或不得记载
之事项。
违反前项公告之定型化契约,其定型化契约条款无效。该定型化契约之效
力,依前条规定定之。
企业经营者使用定型化契约者,主管机关得随时派员查核。

所以看他有没主动告知 不过一般应该会先跟你说吧 怎么会买了才知道?

不然就要以民法的错误88条 或诈欺92条来撤销了
不过要个别符合其要件

供参考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
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24 02:2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391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