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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v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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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债务不履行
Q1:A出售所有之房屋于乙,双方订立买卖契约,但于A交付房屋及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前,该房屋遭地震引起之火灾意外灭失

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乙免支付价金

(B)乙若支付价金,不得请求返还

(C)房屋若有保险(火灾)则以得请求甲让与其保险金之请求权,作为甲之给付不能损赔


ANS: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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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10 11:38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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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何乙不用支付价金?
买卖契约成立,双方互负债权债务关系
事后标的物因不可归责双方之事由毁损灭失
为嗣后客观给付不能
A得主张225因不可归责A之事由致标的物灭失,A免为给付之义务
于此情形
乙当然不愿白白支付价金
而主张266,因不可归责双方之事由,免为对待给付

C选项为什么不能
通常会用到225II的情形
是指债权人有危险负担的责任产生时用到的 373
要把保险理赔金当成损害赔偿
这有争议
因为保险理赔是补偿并非赔偿
那有没有类推适用的可能
我想应该有吧 (比方常见的...土地被征收的案子)
可依一般人的思维来说
有266可以主张,而偏要用225II的例子...
我不知道该怎么解释 抱歉喔

已完成登记但未交付
乙虽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但依交付说(实务采此说)
认为尚未交付没有373的适用
所以价金之危险仍由出卖人负责
乙得主张266免为给付

而依权利移转说
认为因登记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因权利已移转给乙
乙负价金之危险责任
而有373的适用
乙不得主张266

回答的很简略 不好意思

参考邱聪智 债各 (上) 有关危险负担部分


[ 此文章被kino在2009-06-10 19:1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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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Hsuan Chuang University | Posted:2009-06-10 18:27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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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错在不是损赔,因为甲并没有因为给付不能而必须负上对乙的损害赔偿责任,要损赔,必须有可归责于甲为前提。

所以225II的让与请求权,并非是损赔,比较像是319,只不过319必须是债务人债权人双方都同意,225II则法定的让债权人有选择请不请求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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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11 00:51 |
rayv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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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我知道了.
  多谢各位大大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11 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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