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302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f99314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4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关于:共同正犯之答题
关于:共同正犯之答题

【Q10.2】甲乙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6-08 04:26 |
≡樱桃≡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00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第28条共同正犯

一.依据犯罪共同说,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
    1.犯意之连络
    2.行为之分担
二.根据题意所示,甲乙丙三人仅是负责犯罪的部份不同
三.小结:甲乙丙三人应该当窃盗罪之正犯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2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坚定的信念,能让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灵山莫远求,灵山只在汝心头;
人人有个灵山塔,好向灵山塔下修。
禅悟就是认识自心的本性,佛性本来具备,
一切现成,非由外袭,亦非他处可得;
自家有宝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云,不是钉上去的,亦非悬空挂着的。
献花 x4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6-08 07:46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乙.丙:
->刑法28共同正犯是指两人以上有意思之联络与行为之分担者:法官释字109号:
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参与实施犯罪构成要件之外行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
.事先同谋.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实施犯罪行为者.均为共同正犯.
->把风者.依最高法院95年第22次刑决或采犯罪支配论 .阶于犯罪过程中.扮演
一部行为.全部责任之共同正犯(刑法28).

甲:
->大法官释字109号: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 参与实施犯罪构成要件之外行为.或以自
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谋.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实施犯罪行为者.均为共同正犯. (共谋共同正犯)
->不成立赃物罪:因为赃物罪之行为主体为犯财产犯罪之正犯或共犯以外之人

-------------------------------------------------------------------------->(请沿线剪下表情 )
以上为个人之见解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6-08 15:35重新编辑 ]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6-08 13:21 |
小严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鲜花 x3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你是想问乙看起来单独的实行犯罪全部的构成要件
是否只是正犯 或与甲丙成立共同正犯吧
因为我国共同正犯 通说采功能支配理论
也就是如上面有人说的
共同的犯意联络加行为分担
所以虽然单从乙看起来是独立的为全部犯罪的构成要件
但其整个来看 甲销赃 乙行窃 丙把风 整体来看他们是有功能分配的
所以乙的部分也要引用28条

补充 把风为构成要件以外之行为 但其有犯意联络 故也属于共同正犯
又把风也算加重的三人之列 但不在场的甲不算入
所以本题无结伙三人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
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08 14:55 |
jyhyuan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如同楼上各位先进之回答,小弟再补充如下 :
刑法第28条之共同正犯,以二人以上实施犯罪行为,有共同故意为要件,若二人以上同有过失行为,纵于其行为皆应负责,亦无适用该条之余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APNIC | Posted:2009-06-08 17:56 |
小严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鲜花 x3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补充楼上的 有学者认为过失亦有共同正犯的可能
但例子 我则举不出来   表情


-----------------------------------------------------------------------------------------
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09 03:32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过失共同正犯的例子
ab共同打球,结果争球时打伤在旁看球的c
在此是为了避免不能举证证明是谁伤了c
所以有学者用共同正犯的概念,想来填补这个漏洞,可是究竟该漏洞,应该是诉讼法的问题,应该优先用诉讼法的方法来填补,实体法学者实在不该一开始就想到用实体法的概念作为诉讼法上因举证困难造成可能漏洞的填补方法。

因为A可以说请你证明是我伤了c,结果证明不出来;b也援同抗辩,结果也证明不出来,结果c明明就是ab两人伤的,只是因为不能确定是谁伤的,就变成两人都无罪,实在对c而言这样的法律真不合逻辑。
不过究其实际,诉讼法并非是没有合理解决该问题的方法,因此所谓过失也有共同正犯的概念实在要谨慎以待。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09 03:58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小严 于 2009-06-09 03:3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补充楼上的 有学者认为过失亦有共同正犯的可能
但例子 我则举不出来   表情



是陈子平老师说的:整体的一个不注意吗??
如:2个在101大厦高楼的洗窗的工人.再为刷洗时.二人因为不慎而刷子从101落下.砸到
下面的路人.送医急救不治死亡.就为共同负276-II之责
                          表情 ))).....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6-09 15:58 |
小严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鲜花 x3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楼上的大大 不会跑去翻书了吧   这个都知道 表情


-----------------------------------------------------------------------------------------
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10 01:49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小严 于 2009-06-10 01:4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楼上的大大 不会跑去翻书了吧   这个都知道 表情


没有..因为我是印象派的...呵呵表情
只有听过陈子平老师的的这个见解.就没看过有关他的其他着作了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6-10 02:0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876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