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最近浏览-
»
生活休闲
休闲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国考&法律
生活医学
运动体育
单车讨论
钓鱼讨论
旅游讨论
天文观星
摄影分享
图片分享
数位影视
笑话集锦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法律讨论
»
民法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471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ELISHA
级别:
小有名气
x33
x1242
分享:
▼
x
0
[求助] 民法
Q:某甲18岁,未婚,请附理由说明甲为下列法律行为之效力:
甲擅将丁所寄托之电脑据为己有,出售给善意的戊,并交付之。
又是我,在整理这题的时后觉得好像卡卡的,可能又是哪边观念没用好,不然就是又搞错了
大致上的方向是:(论述省略)
1、甲与戊订立之买卖契约应属效力未定。
2、戊得否依动产善意受让之规定取得电脑所有权-----这个有两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wanhoug在2009-05-16 15:54重新编辑 ]
Ohne Fleiss, kein Preis!
x
1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
2009-05-16 15:48 |
goodbye177
级别:
小人物
x1
x142
分享:
▲
▼
来回答看看好了
1.后面还要讨论甲之法定代理人若拒绝承认买卖契约时,甲得依民法第179条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电脑所有权喔?
我想你这应该是书上写的吧
这样写主要应该是想让读者有多方面的思考
2.为什么是甲主张不当得利?
甲无权卖东西给戊,甲得到金钱,戊得到电脑(此时两人都算不当得利)
当契约无效时,甲自然可主张(戊)不当得利,请求戊返还电脑(民179后段)
戊当然也可主张不当得利,请求甲返还价金
若戊为善意,也可选择善意受让(民801.948)取得电脑所有权
我不太会用字,只好白话一点
这是就我所知道的回答,其他的我就不太知道了
有错误请大大们指正
(好像有几位厉害的大大不见了,是闭关了吗
)
☆我☆乃一个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读书求学问
☆上☆得天堂地狱靠颗心
☆榜☆上有名梦想轻敲门
x
1
[1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
2009-05-16 21:22 |
luciferydog
级别:
小有名气
x2
x709
分享:
▲
你不懂代表你进步了,这边是不能主张不当得利的。
801+948原则上已被认为是戊取得该动产所有权法律上的原因,所以甲要依179请求反还该动产的构成要件并不该当,所以不能主张不当得利。
除非该无权处分行为并不认为是中性行为,只有这样才能阻却戊用801+948。而该无权处分行为不被认为是中性行为所以不能类推77但,从而该物权契约效力未定。
之所以有可能不被认为是中性行为是因为该财产权的方向是由甲移向戊的,所以当甲以自己名义移转该物所有权给戊时不会被认为是中性行为。
由于该处分行为依79效力未定,从而当法代拒绝承认时,该买卖契约及物权契约自始不生效力,因而该不生效力的物权行为自然就不被认为是一个存在的无权处分行为。所以戊不能依801+948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因此甲得依179请求反还该物的占有,而非该物的所有权。
不过依我国通说以及德国通说判例的见解,该无权处分行为是被认为是中性行为的,因为自始甲就没有该物的所有权,所以甲的无权处分行为至多也只是造成该财产权从原所有权人流向戊而非甲流向戊。
因此若依此见解,甲是不能向戊179请求反还该物所有权的。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5-18 05:36重新编辑 ]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x
1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9-05-18 04:53 |
MyChat 数位男女
»
法律讨论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410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