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93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marsha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法院组织法---司法事务官
司法事务官之职务为何?某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04-21 22:12 |
cclock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司法事务官:为集中处理非诉事件,合理分配司法资源,落实宪法对人民诉讼之保障.并基于法官人力之调配,减经法官之负担,于法组第17-1条中规定,地方法院设司法事务官室.置司法事务官.另法组第17-2条规定:司法事务官职权............................
二.题示情形,在法理上应排除适用:
(一).法官保留:对于司法事务官承接分担法官部分事务,首先遭遇法官保留之问题,亦即是否怟触宪法将司法权保留予法院行使之权力分立原则,法组第17-2之立法理由认为其内容不属审判核心事项或不涉及身分,实体权利义务之重大变更,因此应由司法事务官妥适处理.但对于具争讼性而需法院进行审判之事项,乃属审判核心领域,不应将人民基本权直接相关之领域,划规其它未具法官身分者办理.
(二).依此,对于何事项可归于司法事务官处理应想当谨慎,题示关于司法事务官处理民事假处分事件问题应排除适用.因假处分程序为审判核心领域,且为人民基本权之保障,应由具法官身分者办理,始符合宪法原意.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2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1-16 03:0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3931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