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报导:
和美镇从事面条制作的黄姓男子(48岁)清晨送面条时,与摊商共饮,黄一人即喝了约
300cc高粱酒 ,返回面厂时,同居人林妇(45岁)责备他早上喝酒,
黄某刚好抱着仅10个月大的女儿,站在氽烫面
条的铁锅旁,
林妇突然说出「有种就把女儿丢入锅内煮…」,黄某一时气愤,竟将女婴丢入,林妇吓
得赶紧将女儿捞起.
1.
黄一人即喝了约300cc高粱酒 我觉得不适用19-1或2
电视新闻上有邻居表态黄姓男子经常于酒后闹事.黄姓男子的行为
发生客观上应有预见他人法亦遭致侵害而不预见的情形.
且报上注明.黄某站在氽烫面条的铁锅旁煮面.可推定其精神状态健全与否
2.
林妇突然说出「有种就把女儿丢入锅内煮…」及
黄某刚好抱着仅10个月大的女儿 可见黄姓男子为当场受激.将其抱住的女儿.丢入锅内的行为有273的考量
惟.相关报导:
最令人讶异的是,当女婴命在旦夕之际,黄嫌竟还不当一回事,直到和美警分局员警找上门时
,还一派轻松的在家里继续煮面条。
此行为之表现是否于行为已具备普通杀人之犯意?
实际上黄姓男子罪行之认定.还是要以侦查单位为主.因为报纸并未详细说明细节
~以上报导来源天空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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