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7447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小奈噗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8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不可歸責之事由
甲出售A牛於乙,交付前,因不可歸責於甲之事由,該牛被丙放火燒死。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10 17:34 |
prophet9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引用§225~
第一項: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所以不能選C)
第二項:債務人(甲)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丙)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債權人(乙)得向債務人(甲)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B牛)。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70 (by winkor) | 理由: 理解清楚、引據正確


獻花 x4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4-10 18:04 |
從零開始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鮮花 x16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交付同質之物

因為牛算種類之債~


In or Out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4-11 00:17 |
偉誠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比較讚成佩劍女俠的看法
一般牛隻買賣是種類之債
但是題目是:甲出售「A牛」於乙
應該表示已經選定了「A牛」
就不是種類之債了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40 (by winkor) | 理由: 所言甚是


學習知識從謙卑開始
謙卑的心反應在態度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11 10:10 |
從零開始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鮮花 x16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依據邱聰智老師的說法
給付不能者
或稱 不能履行者
意指
債之發生原因成立後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 致不能依債之本旨而為給付之債務不履行事由

給付不能唯發生於給付特定物之債

種類之債得以同種類之他物代替給付
原則上並無給付不能

金錢之債 僅以一定金額為計算標準 並無給付不能
縱債務人毫無資力 亦僅給付現實上有其困難而已
並非給付不能
故
立法例上或明文規定
種類之債之債務人 不得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主觀不能 而免其給付責任
修正前民法第二七七條之立法真義 即此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winkor) | 理由: 區分相當清楚,惟引用民法277係為誤植?


In or Out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4-12 01:20 |
小奈噗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8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prophet99 於 2009-04-10 18:0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引用§225~
第一項: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所以不能選C)
第二項:債務人(甲)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丙)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債權人(乙)得向債務人(甲)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B牛)。

prophet99大大:
您說「債權人(乙)得向債務人(甲)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B牛)。
請問"或"字的前面「乙得向甲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是意指為何?
是指光就「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轉讓,而非「請求該損害賠償」嗎??

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12 06:44 |
從零開始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鮮花 x16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給付不能唯發生於給付特定物之債 !!!

種類之債得以同種類之他物代替給付

原則上並無給付不能!!!


In or Out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4-12 12:40 |
從零開始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鮮花 x16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抱歉
真的是誤植 表情

不是二七七

是二二七條!!!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 (by winkor) | 理由: 自陳錯誤,要注意不要把常用的法條給記錯以致於搞混了(民刑法不能交互適用喔)


In or Out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4-13 21:0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8774 second(s),query: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