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5181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紧急避难避成祸
小丽有只顽皮狗,时常到处跑到处逛 ,有一天风和日丽,没刮风下雨的日子
顽皮狗跑到马路中央,说时迟那时快
两声吱~吱~,而后伴嘭~~ 随着一遍狼藉
原因小强开心 的开新车,在超速 状况下发现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3-28 04:43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3-27 16:21 |
ELISHA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鲜花 x12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版大出新题欸~~~~ 表情
不过看起来就觉得很难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看戏的也有赏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27 16:22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先对结局 表情 默哀1秒钟
不会很难
这一题比古董琴简单多了
可是有陷阱 表情 哦~~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3-27 16:35 |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管是否超速,小强都可以信任路上不会突然冲出狗来,超速只是增加狗被撞死的风险。小强因避难冲入对向车道,同时为避难的君君,于法益衡量做了错误的选择,冲进稻田撞死小华,与有避难过当。
对于狗冲向马路,小丽有疏于控管之过失。小强系为避难,阻却违法。君君避难过当撞死小华,具违法性,但得主张紧急避难减免罪责。小张准备离婚,女儿被撞死,依民法194。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你最勇敢先加200元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7 17:25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小丽之行为
依客观风险理论而言.小丽之行为创造法所不容许之风险.亦实现风险.造成他人的死亡具有可跟责性
且他放任他的狗之行为在客观上具有预见可能性与回避可能性.但怠于注意义务造成他人之死亡.应论以
过失致死
2.小强之行为
提中小强开车超速而煞车不及撞死小丽的狗.惟超速之行为虽为违反法规之行为.但违反法规并不代表以
逾越法所不容许之风险.且面对忽如期来之情状小强在客观上并没有预见可能性.依12条无罪
3.君君之行为
提中君君判断错误下把小华撞死.在客观上具可归责性.对其结果之发生在客观上因有预见可能性与回避可能性
之下.论以过失致死.且君君不能主张紧急避难.因为虽君君具有避难意思.避难行为.避难情状.惟.避难行为
之前提系为出不得已之行为.可见君君判断错误之行为而侵害到他人之生命法益.依权衡法则之下为过失避难过
当.不得主张紧急避难.但可减免其刑责
4.小张
对于君君之行为乙不法侵害小华的生命法益.依民法规定父母.子女.配偶亦得请求赔偿.
故小张得向君君请求赔偿

嗯~~应该是这样吧....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50 (by 12191219) | 理由: 很接近了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3-27 19:06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别忘了那不知名--阿杀不卢犬
还有
二,侵权行为的求偿标的
可分
1.投入---已花费,或将花费
2.产出---期待权
3.精神抚慰金
三.抗辩权--君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3-27 19:42 |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小丽:未尽注意义务,制造法所不容之风险,论以过失致死罪。
小强:超速撞死乱跑冲出之顽皮狗,虽非能预见,但增加其风险。私下和解赔偿(196)或诉以法官心证。
君君:法益衡量错误,避难过当,论过失致死罪,但得减免其刑。
小张:离婚之际,获得小华监护权之期待受损(100),女儿生命权遭侵害,精神抚慰金(194)

小华:我不想死!我不想死!杀很大......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方向动摇了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7 21:06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本案要分刑事跟民事
1.刑事的争点在小强之行为,因为造成过失致死的到底应该是小强或是君君,而不会是狗的主人。(本题跟容许信赖、可容许风险理论没多大关系,而是紧急避难的利益衡量问题,因为用相当因果关系就可以说明了不必用到客观归责性)

为了怕撞死一支违反交通安全的狗(动产),可不可以因为这样就闪到对向车道去造成更大的法益危害(生命法益危险)。

2.民事的争点则在如果君君虽然可能该当共同侵权行为,而使得小华的父母得以194请求,可是当君君提出紧急避难主张否定该行为之不法性时,君君(小华之母)可否仍依194向小强请求该非财产上之损害。

母亲应该为保证人地位,母亲可否主张紧急避难。
该非财产上损害到底也是自己造成的,只是法律免除该撞死小华行为的不法性,那么如果又赋予该非财产损害的请求权给君君,是否公平,在此是否有不真正责任的问题。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不一样的思考方向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27 21:17 |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Luciferydog大,

之前看新闻,有送货司机把车停在骑楼卸货,结果路人因骑楼无法通行走往马路,结果被后方车辆撞击致死。后来有判货车司机过失致死罪。

依你看,这和纵放小狗乱跑导致车祸致人与死,有何相异之处呢?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7 21:29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道路交通安全规则

第   97   条 汽车在未划设慢车道之双向二车道行驶时,应依下列规定:
一、均应在遵行车道内行驶。
二、在划有分向限制线之路段,不得驶入来车之车道内。
三、在划有行车分向线之路段,超车时得驶越,但不能并行竞驶。
四、除准备停车或临时停车外,不得驶出路面边线。
汽车在设有慢车道之双向二车道,除应依前项各款规定行驶外,于快慢车
道间变换车道时,应显示方向灯,让直行车先行,并注意安全距离。

第   98   条 汽车在同向二车道以上之道路(车道数计算,不含车种专用车道、机车优
先道及慢车道),除应依标志或标线之指示行驶外,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大型汽车在同向三车道以上之道路,除准备左转弯外,不得在内侧车
  道行驶。
二、小型汽车内外侧车道均可行驶,行驶速度较慢时,应在外侧车道行驶
  ,但不得任意变换车道行驶。
三、执行任务中之消防车、救护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内外侧车道均
  可行驶。
四、由同向二车道进入一车道,应让直行车道之车辆先行,无直行车道者
  ,外车道之车辆应让内车道之车辆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时,内、外侧
  车道车辆应互为礼让,逐车交互轮流行驶,并保持安全距离及间隔。
五、除准备停车或临时停车外,不得驶出路面边线或跨越两条车道行驶。
六、变换车道时,应让直行车先行,并注意安全距离。
设有左右转弯专用车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车不得占用转弯专用车道。
汽车在调拨车道或双向车道数不同之道路,除依第一项各款规定行驶外,
并应依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之指示行驶。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3-27 21:49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940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