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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907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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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請問一題民法685條的問題
第 685 條 合夥人之債權人,就該合夥人之股份,得聲請扣押。
前項扣押實施後兩個月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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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3-24 2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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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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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u907139 於 2009-03-24 21:44 發表的 請問一題民法685條的問題: 到引言文
第 685   條 合夥人之債權人,就該合夥人之股份,得聲請扣押。
前項扣押實施後兩個月內,如該合夥人未對於債權人清償或提供相當之擔
保者,自扣押時起,對該合夥人發生退夥之效力。

請問一個問題...合夥人的權利遭扣押,則其是否能表決...(是否還有表決權)
...能否行使權利?.. 表情
若有錯請指導指正之。
合夥=連帶=無限公司,但歷年判例中,有「表決權」的似乎只存在於股份
有限公司之中,而且「表決權」合法與否,還有待學者激辯,不過最高法院
判例卻否定了「表決權」之效力,要旨如下供參閱之:
71年台上字第4500號要旨: 按所謂表決權拘束契約,係指股東與他股東約
定,於一般的或特定的場合,就自己持有股份之表決權,為一定方向之行使
所締結之契約而言。此項契約乃股東基於支配公司之目的,自忖僅以持有之
表決權無濟於事,而以契約結合多數股東之表決權,冀能透過股東會之決議
,以達成支配公司所運用之策略。此種表決權拘束契約,是否是法律所准許
,在學說上雖有肯定與否認二說。惟選任董事表決權之行使,必須顧及全體
股東之利益,如認選任董事之表決權,各股東得於事前訂立表決權拘束契約,則公司易為
少數大股東所把持,對於小股東甚不公平。因此,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第一項規定:「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
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
者當選為董事」。此種選舉方式,謂之累積選舉法;其立法本旨,係補救
舊法時代當選之董事均公司之大股東,祗須其持有股份總額過半數之選舉
集團,即得以壓倒數使該集團支持之股東全部當選為董事,不僅大股東併
吞小股東,抑且引起選舉集團收買股東或其委託書,組成集團,操縱全部
董事選舉之流弊而設,並使小股東亦有當選董事之機會。如股東於董事選
舉前,得訂立表決權拘束契約,其結果將使該條項之規定形同虛設,並導
致選舉董事前有威脅,利誘不法情事之發生,更易使有野心之股東,以不
正當手段締結此種契約,達其操縱公司之目的,不特與公司法公平選舉之
原意相左且與公序良俗有違自應解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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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核心在於:尊重
看輕別人,只會讓別人更看不起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25 10:45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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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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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於表決權民法也有相關規定
第52條
總會決議,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
社員有平等之表決權。
社員表決權之行使,除章程另有限制外,得以書面授權他人代理為之。但
一人僅得代理社員一人。
社員對於總會決議事項,因自身利害關係而有損害社團利益之虞時,該社
員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決權。
第 673 條
合夥之決議,其有表決權之合夥人,無論其出資之多寡,推定每人僅有一
表決權。

(2)685條規定的是合夥人的債權人對於合夥人股份的扣押,不是 合夥人的權利遭扣押
(3)合夥人的債權人對於合夥人的扣押,與合夥人對於合夥事務的執行(例如表決權的行使),基本上是兩回事。但是因為有同法條第二項的規定,合夥人的股份被扣押,會不會影響其對於合夥事務之表決權,就有討論的空間.......。
解釋上,第二項既規定「前項扣押實施後兩個月內,.....對該合夥人發生退夥之效力。」
個人以為,在尚未生退夥效力之前,該合夥人除其有不利於扣押債權人之行為外,其對於合夥事務表決權之行使,應該不受影響。表情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3-25 13:59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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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惜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25 1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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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感謝2位大大...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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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局域網對方和您在同一內部網 | Posted:2009-03-25 1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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