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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胖虎失忆记(二)大雄的困惑?
(一)案例事实:

续前集,胖虎在小夫细心照顾之下,终于逐渐恢复精神状态,法院乃依声请变更宣告胖虎为受辅助宣告之人,并仍以小夫为其辅助人,其应经辅助人同意之事项包括债务之免除(民法15-2条第一项第七款所指定之其他行为)。

在前集中,胖虎殴伤大雄一事,大雄感念大家都是小时玩伴,便同意原谅,不再追究。

胖虎知悉此事,便未经小夫允许,免除了大雄先前所欠300万元借款,并经小夫事后予以承认。但胖虎之母胖妈知道此事,非常生气,臭骂了胖虎一顿,并要求胖虎立即向大雄要回300万元的借款,并主张胖虎先前所为之债务免除未经辅助人小夫之允许,依民法第15-2条第二项准用第78条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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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3-17 08:22重新编辑 ]


感恩惜福!
献花 x3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16 2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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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你们胖虎吃2只鸟安脑丸 表情



我认为
1.胖虎他妈的主张--有理
2.胖虎他妈的行为--不负责任(监护人才会变别人)
78.79不同,无效的东西经事后承认还是无效
叫胖虎再免除一次吧---无聊(法律规定的) 表情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3-17 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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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怕死的又来了
觉得我能力应该没那么好可以解
不过...还是来试试
反正要从错误中学习嘛...

本题争点在于,受辅助宣告之人未经辅助人的允许,但经辅助人事后承认,其单独行为之效力为何?

依据民法第15-2条受辅助宣告之人为债务之免除行为,应经辅助人同意。所谓同意,包括事先同意及事后同意。法律行为应经他人事先同意而未得其允许者,其效力未定,处于浮动不确定的状态,是为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通说将我民法所规定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分为两类:一为须得第三人同意的行为,一为无权处分。

须得第三人同意之行为,系指以第三人同意(允许或承认)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经有同意权之人承认时,溯及于法律行为成立时,确定发生效力。若未经允许或拒绝允许时,其效力有为无效,有为得撤销,有为效力未定。

民法第15-2条第二项,第78条至第83条规定,于未依前项规定得辅助人同意之情形,准用之。胖虎所为之债务免除行为,虽未经辅助人小夫允许,惟小夫于事后予以承认,应属得辅助人同意,故大雄主张为有理,债务免除行为有效。




表情 解到后面,我都快不知道我在解甚么了,怎么这么难解....
不管了...有错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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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4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17 1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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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的陷阱在这里
七、法院依前条声请权人或辅助人之声请,所指定之其他行为。

这什么意思
就是指定之其他行为事先声请权人或辅助人要向法院声请由辅助人监护.
有就准用,没有就 表情

一般不会这样的声请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3-17 1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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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于 2009-03-17 14:1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最大的陷阱在这里

这什么意思
就是指定之其他行为事先声请权人或辅助人要向法院声请由辅助人监护.
有就准用,没有就 表情

一般不会这样的声请


所以这是甚么意思表情

喔喔~~~看不懂欸表情

是说有指定之其他行为要事先申请吗???表情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17 1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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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于 2009-03-17 14:1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最大的陷阱在这里

这什么意思
就是指定之其他行为事先声请权人或辅助人要向法院声请由辅助人监护.
有就准用,没有就 表情

一般不会这样的声请


版大呀!圣贤人士不可以降子冤枉人的啦.....
那有甚么陷阱?表情


因为受辅助宣告者的精神障碍程度可能都不一样
15-2第一项第七款就是为避免只有前面那六款例示规定挂一漏万
也为了要让应经辅助的内容有更多弹性
并兼顾受辅助宣告者的利益
所以规定如果声请权人依具体个案
认为有那六款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
也必须经辅助人同意的话
就可以一并请法院宣告
所以在具体个案
应经辅助人同意的行为可能不同
就以债务之免除为例
林秀雄老师认为应类推本条之规定,须经辅助人的同意
(参考月旦法学杂志164期页150)
问题是类推那一款,老师未进一步说明
为避免争议,在问题设计上
我就把它当成依第七款
作为已经法院宣告应经辅助人同意的行为之一
其实我认为债务之免除
对于辅助人的财产保障而言
也是相当重要的
但立法者却没把它列进去
那立法者其实也是怕这样
所以就多了这第七款
以便就个案弹性运用
就是这样而已呀
保证没甚么陷阱表情


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17 14: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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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认为此题大雄的困惑,有两点:
一、受辅助宣告人系否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事前同意(允许)和事后同意(承认)有何差异。

民法第15条之2第二项
第七十八条(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所为之单独行为,无效。)至第八十三条规定,于未依前项规定得辅助人同意之情形,准用之。

如法条所示,未得辅助人同意时,始准用之;是以,已无须考虑其单独行为无效之问题。于此,立法者业已阐明受辅助宣告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律行为效力之差异。

另关于同意,二楼女大已经说明甚详,余不再说明。惟须注意的是,事前同意和事后同意,在顾及交易上安全时,得不得撤回之问题。

以上浅见,敬请指教。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17 1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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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lmasy0311 于 2009-03-17 15:3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另关于同意,二楼女大已经说明甚详,余不再说明。惟须注意的是,事前同意和事后同意,在顾及交易上安全时,得不得撤回之问题。


那个....
为什么是女大,听起来好奇怪喔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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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7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17 15: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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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lmasy0311 于 2009-03-17 15:3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如法条所示,未得辅助人同意时,始准用之;是以,已无须考虑其单独行为无效之问题。于此,立法者业已阐明受辅助宣告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律行为效力之差异。


我也认同这样的看法,不过这么一来,依15-2条第二项准用78条的机会将大大减少,也就是除了辅助人明确拒绝承认的情形,才会依前述规定而无效。
在辅助人明确表示之前,受辅助宣告者所为的行为是效力未定,那如果事后辅助人拒绝承认,则受辅助宣告者先前所为的行为才会
确定不生效力。
而在辅助人事后承认的情形,就有可能出现本例,当事人各依其有利的规定,各自表述之情形。表情  


感恩惜福!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17 1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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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中没资料
就你们说了算 表情
我没把握 表情

ps:这题我真的不知道,大家别想太多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3-18 08:25重新编辑 ]


献花 x2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3-17 1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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