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6878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u90713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請問...民法的問題
請問各位大大 民法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010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3-15 14:39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u907139 於 2009-03-15 14:39 發表的 請問...民法的問題: 到引言文
請問各位大大   民法
民法571、574 再講什麼   可否舉例說明...謝謝..


大大,建議您先把有問題的法條內容引出來
然後就妳不了解或有問題的地方講出來
最好能夠先試著解釋看看
把妳的想法先講出來 
這樣大家才能針對妳的問題回答
對於民法的學習也比較有幫助 
否則,要解釋法條有點累吔 表情



571條:
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行為,或違
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償還
費用。

以房屋仲介為居間人為例,假如妳因為急用錢而賣屋,並委託房屋仲介甲幫妳賣房子,約定
最低價為500萬元,佣金為成交價的4%。甲找到買主乙,並主動告知乙妳急用錢的事實
,乙因此狠狠的殺價而獲利,這就是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
行為。那甲(居間人)就不可以再不得向委託人(妳)請求報酬及償還費用。


574條:
居間人就其媒介所成立之契約,無為當事人給付或受領給付之權。

是指居間人任務,僅以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其媒介為止,至於當事人間如有因契約而有所給付
,或有所受領時,均由各當事人自己為之,居間人沒有為當事人給付或受領給付的權利。

例如上述房屋仲介的例子
若房子因甲仲介而成交,買賣契約的當事人是妳和乙,事後乙要給錢,你要收錢,或妳要交付
房屋,乙要受領房屋,都是妳和乙的事,甲沒有代為給付或受領給付的權利。表情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3-15 15:47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同感


感恩惜福!
獻花 x4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15 15:06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大大的求助可真有禮
解答PO上去卻沒有人理
小花花沒一朶  
感謝的話兒也沒一句
這叫解題的人如何接下去
表情

 

還好版大假日還送我雅幣
加上網友們熱情的獻花禮 表情

雖說解題是嘸啥米了不起 
還是需要大家真誠的鼓勵
表情


謹以此打油詩奉送給版大及其他幫忙解題的大大
大家共勉之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3-17 12:20重新編輯 ]


感恩惜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16 10:03 |
kb19791109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帳號封鎖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9 鮮花 x1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大大的解答」
居然發問者無動於哀
只好由副版主親自出馬
來安撫「軍心」
表情 表情


[ 此文章被kb19791109在2009-03-18 01:57重新編輯 ]


法律之核心在於:尊重
看輕別人,只會讓別人更看不起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16 10:14 |
u90713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大大   謝謝你...(我是今天才有控上網看到的= = 別打我....)
    感謝您...我已經明白此法條之意思了...感激不盡.. 表情


010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局域網對方和您在同一內部網 | Posted:2009-03-17 11:59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有花就好
字體變小了
可以吧

至於3樓的
我就沒辦法縮了 表情


感恩惜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17 12:23 |
kb19791109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帳號封鎖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9 鮮花 x1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三樓的搞定!! 表情


法律之核心在於:尊重
看輕別人,只會讓別人更看不起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18 01:57 |
u90713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請問大大 我正再想一個問題   延續第571條的問題.....
例如甲要賣一個東西 ..要賣5元,而委託居間人幫忙,居間人 之後找到買主乙,乙也是想以5元的價錢買下! 但 居間人跟甲說:「乙只願意以3元來買。」 後來甲也同意賣3元,則居間人可否請求報酬?<這樣是否有涉及到虛偽的意思表示的問題>   是否現實上會有這樣的情形出現呢? 表情


010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9-03-18 20:28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u907139 於 2009-03-18 20:2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請問大大 我正再想一個問題   延續第571條的問題.....
例如甲要賣一個東西 ..要賣5元,而委託居間人幫忙,居間人 之後找到買主乙,乙也是想以5元的價錢買下! 但 居間人跟甲說:「乙只願意以3元來買。」 後來甲也同意賣3元,則居間人可否請求報酬?<這樣是否有涉及到虛偽的意思表示的問題>   是否現實上會有這樣的情形出現呢? 表情

應該是屬於居間人的詐欺行為,不是虛偽意思表示的問題。
如果乙也明知居間人的詐欺行為,委託人甲可以依92條的規定撤銷意思表示。
另外,應該也符合571條前段的要件,居間人不得向委託人甲請求報酬。

現實生活的確可能有這種情形出現
例如房屋仲介就可能以這種手法來詐騙賣方,那個買方其實是仲介的自己人。

 


感恩惜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18 20:53 |
u90713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大大 我又來了 延續你的回答 請問一下
假如是詐欺,那佣金已付,可否要回?依92條規定?
還是說 居間人可以以571條來抗辯不得要回? 表情


010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9-03-19 23:12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320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