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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09-02-28 14:39 发表的 : 其实这正正是我们的痛处,按宪法与增修条文的推导,本来可以做出接近这样的解释,可是由于增修条文授与总统的是非必然性的解散国会权,而授与立法院的也不是建设性的倒阁权,所以既不能像法国那样,也不像英国那样,更不像美国那样,所以被宪法学者评为四不像。 .......
下面是引用 无言独上西楼 于 2009-02-28 15:22 发表的 : 请问台湾时代的中华民国有过议会倒阁的先例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