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462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martlife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發表] 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的不同?如何選擇?
協議離婚裁判離婚 狀況夫妻雙方都有離婚的意願。
依照民法第1049條的規定,雙方可以互相協議完成即可直接辦理離婚手續,無須經過法院的判決,但仍需以書面約定,至於內容部份則以雙方有共識為主
夫妻雙方無法取得離婚之共識或雙方對於協議離婚之內容無法一致。
得至法院的家事法庭提起裁判離婚,也就是當雙方無法協議離婚時,而其中一方仍堅持離婚時,法律所賦予民眾仍可請求離婚之權力。要件一.形式要件
須以書面為之。  
須有二人以上之證人。  
須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二.實質要件
雙方須有離婚之真意。 
須當事人自行為之。
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法1049、1050條規定)1.重婚者。
2.與人通姦。(新法修正為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夫妻一方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smartlife在2009-02-19 12:50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分享,很難得的對照表大家要好好看喔~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2-19 12:45 |
思塵耿介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創作大師獎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1 鮮花 x78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那還是協議離婚省事一點! 表情
比較不會拖太久! 表情


一個快樂的人~
不是他們所得到的比別人多~
而是他們要求的比別人少~
願你我都惜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2-19 20:40 |
藍雨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結婚前先想想.........就不會離婚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19 21:26 |
always012332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其實在個案上,必須先看雙方的離婚意願及原因究竟是如何
如果我們簡單一點來說,如果兩方都有離婚的意願,那用協議的方式比較快
但是若是一方欲離婚,他方不願者,則必須考慮使用裁判離婚的方式
只是裁判離婚會由法院來審酌是否合於離婚的要件
一但判決確定就當然發生離婚的效力了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說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19 22:44 |
tna127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簡單說,協議是經由夫妻雙方協商之後達成共識後簽字離婚,若經協商一方對條件內容不能同意及簽字
則可以再訴請法院裁決離婚條件而為之(時間比較快,因為雙方都願意離婚只是條件談不壟)
另外一種情形是一方要離婚,另一方不願意時,則要離的一方向法院訴請離婚訴訟,經法院民事庭多次開庭
審理(幾次要看法官的主觀認定,當法官認為足以判決時才會審結),做成判決的方式,但結果要看所提的理
由是否合乎離婚要件及事實是否充分而定,不一定能如願離婚

就像樓上的大大所提,結婚前想清楚一點,確定之後再結婚比較好,婚姻不是兒戲,要離婚也不一定容易,當
然若有家暴情形或經過努力仍難以維持的情形,真的有時也得要認真思考,必竟有些事不是婚前可以了解
有時離婚未必就會更好,因為離婚後很多事情都要自己面對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說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2-20 03:36 |
思塵耿介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創作大師獎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1 鮮花 x78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tna127 於 2009-02-20 03:3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簡單說,協議是經由夫妻雙方協商之後達成共識後簽字離婚,若經協商一方對條件內容不能同意及簽字
則可以再訴請法院裁決離婚條件而為之(時間比較快,因為雙方都願意離婚只是條件談不壟)
另外一種情形是一方要離婚,另一方不願意時,則要離的一方向法院訴請離婚訴訟,經法院民事庭多次開庭
審理(幾次要看法官的主觀認定,當法官認為足以判決時才會審結),做成判決的方式,但結果要看所提的理
由是否合乎離婚要件及事實是否充分而定,不一定能如願離婚

就像樓上的大大所提,結婚前想清楚一點,確定之後再結婚比較好,婚姻不是兒戲,要離婚也不一定容易,當
然若有家暴情形或經過努力仍難以維持的情形,真的有時也得要認真思考,必竟有些事不是婚前可以了解
有時離婚未必就會更好,因為離婚後很多事情都要自己面對
對呀!那有小孩的就更麻煩了! 表情
甚麼事都要自己面對了! 表情


一個快樂的人~
不是他們所得到的比別人多~
而是他們要求的比別人少~
願你我都惜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2-21 00:30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厚~~
你們真的想太多了
這版主哥哥貼的整理版方便大家比較,以便記憶

那天換我貼一火葬,土葬優劣比較表
那大家不就不要活了


人要往正面看
明天才會更好
縱然眼前滿是荊棘
看不到未來的路
也要相信
走出這一遍即是坦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2-21 05:46 |
smartlife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大家的肯定
謝謝大家的肯定哩,整理出來是讓大家好清楚了解...有好文會再多多分享囉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分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2-23 03:39 |
思塵耿介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創作大師獎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1 鮮花 x78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於 2009-02-21 05:4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厚~~
你們真的想太多了
這版主哥哥貼的整理版方便大家比較,以便記憶

那天換我貼一火葬,土葬優劣比較表
那大家不就不要活了

這樣也好~選最省錢的就好! 表情
多做比較! 表情
人要往正面看
明天才會更好
縱然眼前滿是荊棘
看不到未來的路
也要相信
走出這一遍即是坦途


一個快樂的人~
不是他們所得到的比別人多~
而是他們要求的比別人少~
願你我都惜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2-26 23:32 |
星際遊客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8 鮮花 x52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以前的人沒離婚~照樣一起過活~(不要說精神和肉體都痛苦)那不是理由於!!

現代人不離婚~好像世界末日來臨~好像自己就不是人了!!!可悲!! 表情


知足常樂 既 萬事如意
心中有寬恕,而無怨恨 既是真善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03 15:5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951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