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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a7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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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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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有请刑法高手 讨债自杀
前几天看到一则新闻  某三名男子向A暴力讨债 一路追打 A情急之下跳入鱼塭  三名男子并未立即下去救他 直到发现情势不对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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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APNIC | Posted:2009-02-15 1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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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打他,然后他自己跳到渔塭中死去,一般要视现场状态,才能正确判断是否有因果关系,不过不是因果关系错误,而是判断该因果关系是否中断,以致无相当因果关系。一般的判断主要是以现场逃命的可能方式,如果打的方式强烈到他没啥选择,而现场的状态只能使他往渔塭跳才能避免的话,那么就会认为有相当因果关系。

至于成不成立杀人,要看该三人有无杀人的未必故意,而判断是否有未必故意也要依实际状态来判断,一般而言,该三人还会跳下去救他,是有可能被认为没有未必故意的,而进入过失犯的审查。

最后对于没有及时跳下去救他,而被认为该当不作为的杀人,则必然的一定要有危险的前行为。

因此在本案您探讨两个行为
1打他而使他跳渔塭-------作为犯
2跳渔塭之后没及时救他----不作为犯

不过一般而言,如果依前行为就可以该当该罪,我们就不必讨论后面的行为了,因为法益是同一(质量皆同一)。因此我们杀人后,该人至死之前,我们没救助该人也通常不再被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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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15 17:39 |
ela7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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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回答 我大致懂您的意思了
不过还有个小疑问 我在甘添贵老师的书上看到 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人主观上想要的跟客观上事实不同)分四种 1行为人自己造成2.被害者自己造成
3.第三人造成4.自然力造成 第2.3.4点会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 而此个案不就是第二点 被害人自己自杀 而使得因果关系不成立吗?

还是这一切都是我想太多了?

再者如果假设被害人在还有其他路可逃之情形下为逃避追打而跳入鱼塭,那么 就不具相当因果关系了是吧?
此时三个行为人皆仅能成立伤害罪既遂?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APNIC | Posted:2009-02-15 1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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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因果关系错误是指主观的因果关系跟客观的因果关系认知不一致,比如A认知因果关系为他下药给B吃,B会因而死亡,但客观上由于A下的药量并不够所以B根本没法被该药毒死,但B却在吃药当时被C下另一毒药所毒死。

因此在主观上A对该因果关系认知错误,但在客观上该因果关系并非因错误而非相当因果关系,而是因为C的行为中断了或超越了该因果关系,所以客观上B死与A之行为无因果关系。

所以因果关系不成立与因果关系错误没有必然的关系,错误是针对主观而言,就是看是否有故意,而因果关系成不成立是客观的,要看实际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历程到底如何来判断。

而甘教授的意思是说因果关系错误的234种情形是有可能形成因果关系中断而不成立的。仅是有可能会影响而已,而不是用此来作为判断因果关系有无的合适方式。

如果有路可逃,或者这么说,依正常大部分人的判断或身处该情形之下,很容易地能找到其他方式躲避而不用跳入渔塭中,那么很难去认为打该人就一定会使该人跳入渔塭中,那么也就不能说一定有相当因果关系了。总之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很复杂的,必须要依当时实际情况来衡量,您可以参考条件论,因果关系论,客观归责性,这三部分的学说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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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15 1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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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再问您最后一个问题吗 
可以以客观归责理论来推演此一因果关系吗?
因为客观归责我更弱....表情 感谢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APNIC | Posted:2009-02-15 1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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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归责理论是由重要性理论与条件说所发展出来,对因果关系限制的学说,列如
1在过失犯如果对所出现的结果,即使是遵照义务而为其行为亦不免于同样结果之出现,则无客观归责性。例某甲以时速35公里驾车行使于马路上,8岁乙在路上与玩伴玩抓迷藏而藏匿停在路旁之汽车边,于甲车驶近约5公尺时,乙突然冲出而欲奔跑至对街,甲立即煞车仍不免撞死乙。

此时甲之撞乙行为与乙死有因果关系,但就算甲遵照限速30公里来行驶,仍不免会撞死乙,此时甲之行为无客观可观责性。

即纵使甲不违反注意义务,乙仍会死,此时甲之行为虽该当因果关系然而就无客观归责性。

而在本案如认为有因果关系,则也会被认为有客观归责性的,因为三人打A并追打该人,且一直逼近渔塭,是有使A陷于该三人制造出来的较高危险当中,所以不能说该三人之行为没有客观归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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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15 2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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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补充
客观归责性理论目前还在发展当中(德国也有很多争议,现在只能从个案慢慢建立原则),所以慢慢来没关系,国内以许玉秀教授有专门研究,您可以参考她的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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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15 21:03 |
ela7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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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能说该三人之行为没有客观归责性 ...亦即有客观归责性那么到底是否有因果关系?成立过失致死吗?

luciferydog你好厉害 希望你一直都在 下次有问题就能再问你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APNIC | Posted:2009-02-15 21:52 |
ela7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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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请问你是法律系的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APNIC | Posted:2009-02-15 2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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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法律系的喔,所以我的看法仅供参考,不过要是您有问题,我会尽力回覆,因为我也想藉回答您的问题找到自己的问题,大家相互切磋讨论,尤其是美眉的问题 表情 表情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15 2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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