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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问题请教??? 急!!!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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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on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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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民法问题请教??? 急!!! 谢谢
(D)1 下列何者为消灭时效之客体?
(A)减少价金请求权(B)已登记不动产所有人之回復请求权
(C)離婚请求权(D)扶养费请求权
请问如何判断消灭时效之客体, 可以多举些例子吗???
(A)2 甲中年丧偶,有子女乙、丙、丁三人。甲对戊负有债务300 万元。甲死亡时该债务已届清偿期。乙、丙、丁为遗产分割时,约定由乙承受该300 万元之债务,但戊未同意。遗产分割五年后,戊可向丁请求返还多少金额?
(A)100 万元 (B)300 万元 (C)200 万元(D)不可请求返还
请问为何要强调” 遗产分割五年后”???
(D)3 甲男乙女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丙有子女戊、己二人,丁有子女庚、辛二人。甲死亡时,留有财产300 万元。丙、丁抛弃继承,则乙得继承多少遗产?
(A)300 万元 (B)100 万元 (C)150 万元 (D)60 万元
请问如果丙、丁中有一人不抛弃继承????
(A)4 甲建筑房屋时,越界将房屋四分之三以上建筑在乙的土地上,下列关于甲乙间之法律关系之叙述,何者正确?
(A)甲应拆屋还地,并应返还不当得利
(B)甲在乙土地上享有法定地上权
(C)邻地所有人乙于甲建筑时知其越界,不即提出異议者,不得请求移去建筑物
(D)甲得主张越界建筑,并请求依法购买越界之土地
请问为何要强调” 四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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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东森 Cable |
Posted:
2009-02-11 00:09 |
bigto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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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题 参考民§1165 第二项 题目是提醒没超过十年。
其他正在找 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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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
2009-02-11 00:28 |
bigto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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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x甲───乙配偶
/\
x丁 丙
/\
庚辛 乙丙拿100 庚辛 50 ONE
应该是这样吧 参§1140 写错请纠正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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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
2009-02-11 00:44 |
bigto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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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 796 条 土地所有人建筑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越地界者,邻地所有人如知其
越界而不即提出异议,不得请求移去或变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对于邻地因此所受之损害,应支付偿金。
前项情形,邻地所有人得请求土地所有人,以相当之价额购买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价额由当事人协议定之;不能协议者,得请求法院以判决定之。
算重大占有吧 3/4 ..至于细项 得查 土地法 建筑法 ?? 我也不清楚
希望有帮到忙(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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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
2009-02-11 01:23 |
bigto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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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权利本体不得为消灭时效之客体,即不能因为消灭时效而消灭,如债权本身、物权本身、人格权本身,均无消灭时效的适用。
请求权. 支配权. 形成权. 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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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
2009-02-11 01:35 |
fion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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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2题 参考民§1165 第二项 题目是提醒没超过十年。==>如果超过十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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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From:东森 Cable |
Posted:
2009-02-11 15:38 |
fion888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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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那些得为消灭时效之客体??? 如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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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From:东森 Cable |
Posted:
2009-02-11 15:45 |
uria0423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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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强调3/4主要是越界建筑要件须仅房屋之一部分越界,
如为全部房屋建于他人之土地上,则无本条例之适用,邻地所有人得依民767请求返还
在此强调3/4只是要告知为一部份越界,而非全部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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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9-02-11 16:21 |
lucy0917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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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灭时效
1客体~请求权
2定义~请求全人因长时间不行使该权利,而使请求权效力受损害的制度
3.ex债务人自行提出,法院才能加以援用、审酌(否则法官即是违法判决),得提出抗辩权
客体例如:
因债权而生的请求权
ex债务不履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之损害赔偿请求权
物权而生之请求权
1.不得为消灭时效客体者
ex已登记不动产所有人之物上请求权(释字107、164)
ex所有人之物上请求权
2.得为消灭时效客体者
ex共有物分割~共有物分割原则上为形成权之一种而非请求权,所以此权利是请求分割共有物之权利,一经分割及发生权利变动,故民法125所规定之请求权,不包括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在内。但共有人依协议分割契约而请求履行分割之权利则仍有适用。
ex占有人(被侵害或妨害、侵夺)请求权
ex未登记不动产及动产所生之物上请求权
ex减少价金之请求权~民法365
买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约或请求减少价金者,其解除权或请求权,于买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为通知后六个月间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时起经过五年而消灭。
人身权而生之请求权~
1.因身份关系而生~不得为消灭时效客体
ex父母请求交还未成年子女之请求权
ex夫妻同居请求权
ex婚约履行请求权
2.人格权为内容者ex侵害除去请求权
3.非纯粹身份关系具有财产性质的人身权~为消灭时效客体
ex夫妻间损害赔偿请求权、赡养费各期给付
ex人格权受侵害而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
[ 此文章被lucy09173813在2009-02-11 21:21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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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2-11 21:07 |
lucy09173813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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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版主第一题的答案是否有误?哪年的考题能请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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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2-11 2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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