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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晴天][喜歡] 為什麼婚前性行為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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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香港社會對男女性關係的觀念,更趨隨便,寬鬆。持守著性只能限於正常的婚姻關係之內的人士,住住被認為是[守舊],是[壓抑正常表達],是被取笑的對象。
 問:一個基督徒如果只和一個異性相愛,有婚前性行
 為可以嗎?
 答:首先,我要你先問一問自己,你們為什麼要在婚前
 有性行為?是因為情慾?是因為愛情?若是前者當然不
 對,若是後者呢?是否相愛就可以做任何事,即使是不
 合法,不蒙神喜悅的事?
 其次,我們要問:我們還未成為夫妻,就做只有夫
 妻才可以做的事,合聖經的真理嗎?神喜歡我們這樣做
 嗎?
 性,是神賜給夫婦的恩物,也是神定規只有夫婦才
 可以享有,因為神說:「人...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
 体」(創世記二:24),這是新舊約一貫的真理。在夫妻
 之外的性行為,都被神定為罪行:已婚的被定為姦淫
 (adultery),未婚的則被定為淫亂 (fornication,現代
 譯本多譯作 sexual immorality)。這些罪在舊約是要被
 石頭打死的。在新約恩典時代是否就可以從輕發落呢?
 不是的,到新約時,耶穌的標準更高,祂說:「凡看見
 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馬太
 福音五:28)根據主耶穌的警誡,既然「想」都不可以,
 何況是「行」呢?基督徒的「愛」若不合符聖經的真理,
 這種愛是有問題的。
 也許你會說:「世人都這樣做,我們不如此,就會
 很落後,會和世界脫節。」是的,今天世人都把婚前性
 行為看作是很平常的事,而且越來越多人在十五、六歲
 就已有性經驗。正因為如此,今天的人已沒有什麼所謂
 道德感,全世界的道德正急速向下滑瀉。不過我們要問:
 「世人這樣作,我們基督徒是否也要照樣作?」答案當
 然是否定的。基督徒不但不照做,更應該朝反方向走。
 當我們查考聖經就知道,什麼時候世人的道德往下沉淪
 時,神就呼召人出來,要他們分別為聖。以諾,挪亞,
 亞伯拉罕等莫不如是。這是神的心意,也是今天教會的
 見證使命,若不如此,教會怎能成為世上的光,世上的
 鹽呢?
 也許你還會說:「這真是束縳,會攔阻人信耶穌。」
 也許你說的是,不過,信耶穌從來就不是一條寬鬆的路。
 耶穌就毫不隱瞞的說:「引到永生,那門是窄的,路是
 小的」(馬太福音七:14)。真正信耶穌是要脫離罪,而
 不是和罪作朋友的阿!能不犯控制著世人的罪的,才是
 真自由,真釋放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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