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217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ifu959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除罪化
何為除罪化?它的要件為何?有那些法條有除罪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8-12-12 20:49 |
davidd4081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除罪化:香港稱作非刑事化,指將原本被法律所處罰的行為變成法律不處罰的行為。一般而言,除罪化是經由修改法律、對法律加以解釋或由法院停止適用某一法律而達成。除罪化往往僅指免於國家施以的刑罰或行政罰,並不必代表免除全部的法律責任,就算除罪化,人民通常還是必須面對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特別在有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的國家,刑罰係通常是被高額的損害賠償所取代。

隨著各國法律及文化的不同,被除罪化的行為亦有所不同,例如:

愛國行為(在以愛國為名的美麗包裝下,像是暗殺或騷擾異議者之類的行為,往往會被刻意美化或除罪化。)
毀謗行為
通姦行為
同性性行為或同性戀
性交易
猥褻物
使用毒品(或稱軟性藥物):如大麻、k他命、安非他命(在部分歐洲的國家,大麻是可合法使用的藥物)


以上為維基百科之說明,請參考!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12-19 10:51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009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