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d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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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謂『物權法定主義』,是指物權之種類、內容、效力等只能由法律規定,而不許當事人自行創設,以有別於『契約自由原則』
2. 你所提的法定物權, 跟前面所解釋的物權法定主義有所不同,你所指的法定物權,應該是指因法律規定一定之要件,於該要件事實發生時,當事人即自然取得該物權,而不須對方當事人同意
3. 相對的是指意定物權,即需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同意設定,並完成相關法定方式才能發生.
4. 本題所謂的留置權,依民法物權編的規定,並不是由當事人同意設定後發生,而是在符合法定之要件後,權利人便當然取得物權,而不需要相對人的同意,因此稱之為法定物權
5.其他的抵押權、質權、地上權等,必須要雙方當事人同意就標的物設定該等物權,並依法律規定完成一定之要式,才能夠發生物權法上的效力,因此不屬於法定物權,而為意定物權
6. 法定地上權(民法第876條)亦為法定物權之一種
[ 此文章被davidd4081在2008-12-02 14:57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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