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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讨论] 车祸相关法源参考
中华民国刑法: 第 284 条 (过失伤害罪) 何谓过失:应注意、能注意而不能注意、未注意 因过失伤害人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因过失伤害致重伤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从事业务之人,因业务上之过失伤害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从事业务之人,因业务上之过失伤害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罚金。
第 276 条 (过失致死罪) 因过失致人于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罚金。
因业务上之过失致死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
第 185-3 条 服用毒品、麻醉药品、酒类或其他相类之物,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 而驾驶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第 185-4 条 (肇事遗弃罪) 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刑事追诉可分【公诉】及【自诉】两种:
所谓公诉系指由检察官代表国家对被告所提起之诉讼。(死亡件、公共危险罪、肇逃)
所谓自诉则指由犯罪之被害人对被告,迳向法院所提起之诉讼而言。
故对肇事者之追诉,除可由检察官侦查提起公诉外,被害人亦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车祸事故中,如被害人死亡时,属公诉罪,检察官依法应主动加以侦查追诉,
惟被害人若仅身体受有伤害时,系属告诉乃论之罪,被害人须在六个月内,
向承办员警或检察官提出告诉,否则将不起诉,或不受理之判决。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 - 第28条 受害人或其他请求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险汽车发生汽车交通事故 者,保险人不负保险给付责任: 一、故意行为所致。 二、从事犯罪行为所致。 前项其他请求权人有数人,其中一人或数人有故意或从事犯罪之行为者, 保险人应将扣除该一人或数人应分得部分之余额,给付于其他请求权人。
第29条 被保险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险汽车发生汽车交通事故者,保险人仍 应依本法规定负保险给付之责。但得在给付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请求权 人对被保险人之请求权: 一、饮用酒类或其他类似物后驾驶汽车,其吐气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浓度超 过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定之标准。 二、驾驶汽车,经测试检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药、麻醉药品或其他相类似 管制药品。 三、故意行为所致。 四、从事犯罪行为或逃避合法拘捕。 五、简述:就是无照驾驶。 (汽车驾照驾驶重型机车,非无照唷,是越级驾驶!) 前项保险人之代位权,自保险人为保险给付之日起,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
任意第三人责任险-共同条款 - 第十条 不保事项因下列事项所致之赔偿责任或被保险汽车毁损 灭失,本公司不负赔偿之责: 一. 因敌人侵略、外敌行为、战争或类似战争 之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叛乱、内战、军 事训练或演习或政府机关之征用、充公、 没收、扣押或破坏所致者。 二. 因核子反应、核子能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所 致者。 三.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汽车所有人、使用人、 管理人或驾驶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为所致 者。 四. 被保险汽车因出租与人或作收受报酬载运 乘客或货物等类似行为之使用所致者。 五. 未经列名被保险人许可或无照 (含驾照吊 扣、吊销期间) 驾驶或越级驾驶之人,驾 驶被保险汽车所致者。 六. 被保险人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 海洛因、鸦片或服用、施打其他违禁药物 ,驾驶被保险汽车所致者。 七. 从事犯罪或唆使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 为所致者。 因下列事项所致之赔偿责任或被保险汽车之毁 损灭失,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加保者外,本公 司不负赔偿之责: 一. 因罢工、暴动或民众骚扰所致者。 二. 被保险汽车因供教练开车者或参加竞赛或 为竞赛开道或试验效能或测验速度所致者 。 三.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因受酒类影响驾驶被保 险汽车所致者。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有关酒驾: 第三十五条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经测试检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保管该汽车及吊扣其驾驶执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伤 者,并吊扣其驾驶执照二年;致人重伤或死亡者,吊销 其驾驶执照,并不得再考领: 一、酒精浓度超过规定标准。 二、吸食毒品、迷幻药、麻醉药品及其相类似之管制药 品。 汽车驾驶人经依第一项规定吊扣驾驶执照,并于吊扣期 间再有第一项情形者,处新台币六万元罚锾,并当场移 置保管该汽车及吊销其驾驶执照;如肇事致人重伤或死 亡者,吊销其驾驶执照,并不得再考领。 汽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第一项测试之检定者,处新台币六 万元罚锾,并当场移置保管该汽车及吊销该驾驶执照; 如肇事致人重伤或死亡者,吊销该驾驶执照,并不得再 考领。 汽车所有人,明知汽车驾驶人有第一项各款情形,而不 予禁止驾驶者,依第一项规定之罚锾处罚,并吊扣该汽 车牌照三个月。
第八十六条 汽车驾驶人,无驾驶执照驾车、酒醉驾车、吸食毒品或 迷幻药驾车、行驶人行道或行经行人穿越道不依规定让 行人优先通行,因而致人受伤或死亡,依法应负刑事责 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车驾驶人,在快车道依规定驾车行驶,因行人或慢车 不依规定,擅自进人快车道,而致人受伤或死亡,依法 应负刑事责任者,减轻其刑。
法院如何判,精神慰抚金 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 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实务上慰抚金赔偿之计算,并无具体基准,应斟酌当事人两造身分、地位、资力、 被害人或家属所受损害轻重、精神上痛苦程度,加害人态度及其他核定之数额。 一般法官之自由心证会有所差异,如死亡事故慰抚金之数额,以十五万元及二十万元案例为多。
民法第 188 条 (雇用人之责任) 受雇人因执行职务,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由雇用人与行为人连带负损 害赔偿责任。但选任受雇人及监督其职务之执行,已尽相当之注意或纵加 以相当之注意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雇用人不负赔偿责任。 如被害人依前项但书之规定,不能受损害赔偿时,法院因其声请,得斟酌 雇用人与被害人之经济状况,令雇用人为全部或一部之损害赔偿。 雇用人赔偿损害时,对于为侵权行为之受雇人,有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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