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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收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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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急,收養問題?
收養被撤銷時,本生父母業已死亡而繼承早已開始,養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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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
2008-11-08 16:32 |
8790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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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沒有人要回答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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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8-11-09 21:31 |
準國考生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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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因為他;已死;會讓人家認為他是要回來分財產的!
加上~已經分完了!當然不可以再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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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要有法律依據
改變自己的一生,需要多大的勇氣??
答案是.....無解!!!
但是,改變他人的一生~卻只需要一瞬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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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
2008-11-09 22:48 |
arelier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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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被撤銷時,本生父母業已死亡而繼承早已開始,養子女是否得請求繼承本生父母之遺產?
理由:
依民法1079-5之規定準用,民法1083條「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又釋字70,養子女與養父母互有繼承權,而與其本生父母則互無繼承權。依題目所示,收養撤銷之時點,在於養子女之生父母死亡之後,依民法1147,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可知該養子女於繼承開始時並無繼承權,是於收養撤銷後才,回復其與原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但依民法1083之但書規定,縱其回復權利,也不能對第三人己取得之權利產生影響,所以對於已承受該生父母遺產繼承權之第三人,也不得主張其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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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我們政府真是學人精~啊~~~~~~
哦~我的天吶~ 希望茂德跟茂矽一樣有敗部復活的機會~"~
人生如霧亦如夢 緣生緣滅 還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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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
2008-11-10 00:50 |
hyacinth2336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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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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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
2009-11-09 12:33 |
xs968sx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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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異見:
看情形不一定。
1083條講的是「已取得的權利」,但從1079條之5來看其時效是自知悉6個月或法院認可不逾一年才能撤銷,如因其他因素而未取得者(完成繼承),如1176條、、,這時候還是可以請求參加繼承的。
所以呢,筆者覺這個題目的選擇答案似乎可以把它考慮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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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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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9-11-09 1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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