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462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ngel-6877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4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闲话家常] 买房租给学生 明年起课营业税
财税的同学,和有房屋出租的人要注意啰~~ 表情


买房租给学生 明年起课营业税
更新日期:2008/11/06 04:34 王信人/台北报导
财政部昨天发布解释令,个人出租建物有营业行为,从明年起要做营业登记,并课营业税、营所税。财政部自从公布个人从事卖屋很多,有营利行为,要课营业税之后,接获很多检举,有很多个人以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从事营利行为,也应该课营业税。


财政部函询各地区国税局,经5区局回报研议后,昨天发布释令,规定自98年1月1日起,个人出租建物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办理营业登记,课征营业税,否则应依所得税法第14条规定,按租赁所得课征个人综合所得税:


一、 设有固定营业场所(含设置有形之营业场所或设置网站)。二、 具备「营业牌号」(不论是否已依法办理营业登记)。三、 雇用人员协助处理房屋出租事宜。


财政部表示,个人以自有少数空置房屋出租,收取租金收入,一般不会有设置店面、办公处所或招牌等情形,也不会雇用员工来经营。换句话说,如果个人利用设置店面、办公处所、招牌,或雇用人员来经营出租建物业务,与一般个人出租余屋行为已有不同,实属一种营利行为,应依法课征营业税。


不过考量部分经营出租建物之个人,原来就自行申报租赁所得,课征个人综合所得税,因此,原来已经课征综合所得税确定者,不会因为该项释令发布而有所变动,相对而言,原来已经被课征营业税确定的,也不会有所更动,这是基于安定性的考虑。


如果符合上述3项客观且明确的要件规定,应自行向国税局办理营业登记,例如,大学附近很多名为「学苑」的租屋,就是营业行为,应办理营业登记,并自98年1月1日起申报缴纳营业税。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11-06 10:4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1639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