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中华复兴于2008-10-09 12:41发表的 :
晕 又是你啊! 挺支持我嘛
我说的是大陆法系,如果你是法律系的不会有这疑问
当今法律届,就有大陆和英美法系
这里的大陆是 欧洲大陆的意思 OK
我在上学时 ,也是经常读台湾地区法学家的书
看你们论坛专门有法律学习,固有此问!
你说的 机车罚单问题 就是另外的问题了,于此问题没有一点点的关联性。
晕~当然是我搂~整个论坛跑遍遍..一不小心就会遇到我
当然本人非法律系~针对文章而言您所提出的疑问点~是否内容需要多补充呢??
一般非懂法律会员~当然看到主题会有其他联想~不知道您是否认同我的说法呢?另外您说的是[法律体系]下之大陆法系-->本人比较笨不知道对不对
下面为搜寻资料参考一个法律体系通常涵盖了若干国家或地区,但有时一个国家的不同地方也会采用不同的法律体系,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但英国的苏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则采用的是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
法律体系是一个学术概念,因此并没有绝对的划分标准。
例如德国通常被认为是典型的欧陆法国家,但在茨威格特和克茨(Konrad Zweigert & Hein Kotz)的《比较法总论》中将德国单独作为「德意志法系」,与「罗马法系」并列。
同时,根据研究的需要,在同一法系下也可以划分不同的亚类型,例如英国法和美国法就是英美法系中两个不同的亚类型。
法律体系所指的法包括历史上曾经存在的法,其中有些已经消失了。例如以《唐律疏议》为典范的中华法系,曾经在东亚有着广泛的影响,但这种辉煌已经成为历史了。
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rm)一词中的「大陆」两字指欧洲大陆,故又有称之欧陆法系,这个法系现时主要由欧洲大陆的国家(例如法国、义大利、德国、荷兰等)及其他受上列国家影响的国家(例如日本和中华民国)采用。欧陆法系一般称为 civil law system,主要历史渊源是古时罗马帝国(Roman Empire)的法律,其后在欧洲中世纪的后期(即是文艺复兴以前,约12至15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又再度受到重视。
到了十八世纪,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都颁布了法典,尝试列出各种法律分支的规范。因此欧陆法系又叫成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属于欧陆法系。
中华民国法律体系则各有依据,原则上仍以大陆法系为主,一般而言,刑法与民法依欧陆法系为主,至于商业相关的公司法、银行法、证券交易法等,则有参酌普通法系的内容。
建议您文章内容需要明了以免他人误解文章涵义
内文非只是[如题]二字而已
这就是我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