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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eet6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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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法律用語疑問
請問一下,什麼是---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我知道"善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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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 |
Posted:
2008-08-18 14:13 |
george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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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對抗要件主義:按動產擔保交易,應以書面訂立契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五條定有明文,是惟該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既係採登記對抗要件,則其未為登記者,僅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動產擔保交易法上之登記僅為對抗要件,並非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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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
2008-08-19 00:00 |
sweet6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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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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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的回應,但不是我要的答案!我是想知道法律專業用語"對抗"通俗的解釋而不是法律行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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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 |
Posted:
2008-08-19 01:17 |
jess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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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而言之,有一點「對付」、「主張自己有權利」的意思
民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第二項:「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營業有不勝任之情形時,法定代理人得將其允許撤銷或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就條文來舉個例
假設小明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未滿20歲),開了一家店,父親答應他自己開店,所以小明在開店的進貨、銷貨上,是有行為能力的。
可是後來發現,他根本就無力去經營這家店,例如他根本沒有數字成本觀念,把貴的東西以低價賣出
為了杜絕事態不斷擴大,於是他的父親撤銷他的進貨權能或是支付貨款之類的行為,
第三人小胖不曉得,擅自把貨進給小明,這個時候小明的父親不能說,他已經撤銷了小明進貨的權限,而要求小胖把貨退回去。
就這個例子來進一步說明的話
不知情的小胖就是善意第三人(如果小胖明知道小明父親已經不准了,為了謀利,還故意把貨進給小明,那就不能說他是善意的)
小明父親不能對小胖主張「我已經撤銷小明進貨的權利」而叫小胖自行吸收貨款,
即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總而言之,就是不能「以×××來對不知情的人主張」,即為上開例子的「對抗」之意。
**如果你要問的是所謂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是什麼意思?
海商法第九條規定:「船舶所有權之移轉,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這裡所講的就是說,
我們買賣船舶是一個既存的事實,我可能交錢給你了,你交船給我了,我確定得到船的所有權了
可是,我們沒有去辦過戶登記,
這時你能說,這船不是我的嗎?
事實上,船還是我的,只是你中途又把船賣給別人(一物二賣。很可能是在你還沒交船給我之前所幹的事)
這時候因為我沒登記,就會有點難以解釋自己擁有這艘船
換句話說,我們之間的買賣契約是有效的,卻因為沒有登記,而無法向其他人證明是自己的
但為什麼非要登記不可?買賣手錶或是便當就不用登記呀
究其原因,是因為像房子或是船舶這種東西都是高價值的財產,
還是要登記,才能表彰它的權利,才能達到它的公示力及公信力。
**所謂的第三人,就是在法律行為之外的「其他人」,有點「路人」的意思,
他通常不是我們在講述一件事情裡的角色,
例如甲賣房子給乙,當事人就是甲和乙,萬一這時候有一個第三人丙說,那間房子是他的,他就進入我們討論的範圍之中
通常會講到第三人,就是出現在你所問的,能不能對抗第三人的例子之中
所以在法律問題上,一旦出現了一個「第三人」,他就成為我們討論問題裡的一個「關係人」
在他還沒出現之前,他什麼都不是…
而且我們會認真討論這個「第三人」,一定會去分辯他是善意或惡意
才能就他與原本法律關係牽扯上的結局是什麼!
我的理解不知道你能不能明白?有點囉嗦
有錯的地方,希望能有其他網友不吝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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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8-08-19 02:08 |
sweet6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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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謝3樓的小姐,您的說明巨細靡遺,令人豁然開朗,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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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樓]
From: |
Posted:
2008-08-19 08:53 |
s8827140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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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樓來自歐洲的大大解釋也讓我增長知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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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8-10-09 1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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