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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eet6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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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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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地方自治疑問
請問各位先進,地方事權中的委辦事項是要負"行政執行責任"是否要一併負"政策規劃責任"?
另選罷法第二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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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TWNIC-TW | Posted:2008-08-12 00:06 |
shyulih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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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貢獻獎

級別: 副版主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版區: 笑話集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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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事權中的委辦事項是要負"行政執行責任",而不負"政策規劃責任"。受委辦的機關,只負責“打拼”。委辦事項,係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換言之,它是辦理上級政府〈一般而言,彼此沒有隸屬關係〉交辦之事項,當然經費應由委辦機關負擔。當然,還得報上級核定〈不是口頭說了就可以,白紙黑字〉。
2.同種公職人員選舉具有二個以上之候選人資格者,以登記一個為限。為二個以上候選人登記時,其登記均無效。"是什麼意思呢?比如,縣市級的地方選舉,縣市長及縣市議員合併舉行〈也就是說同一天投票〉,某人對這兩種公職都具備有“候選人”的資格,很抱歉,所謂「一個蘿蔔一個坑」,他只能登記一項,以後當選也是那一項〈縣長候選人當選,就是縣市長,不會是縣市議員〉。縣市長與縣市議員角色不同,一個是地方行政首長〈在議會裡有可能挨罵〉,另一個是民意代表〈在議會裡可能人罵〉,總不能縣市長同時身兼縣市議員的。再打個比喻,如果本來就是現職立法委員,一旦當選縣太爺,依慣例,必須辭去立法委員。這樣多少可以了解了吧?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8-13 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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