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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第十六至第二十条) 1. 总预算:政府每一会计年度,各就其岁入与岁出、债务之举借与以前年度岁计剩余之移用及债务之偿还全部所编之预算为总预算。总预算应以各单位预算之岁入、岁出之总额及附属单位预算之岁入、岁出应编入部分,汇总编成之。 2. 单位预算:在公务机关,有法定预算之机关单位之预算;在特种基金,应于总预算中编列全部岁入、岁出之基金之预算。 3. 单位预算之分预算:单位预算内,依机关别或基金别所编之各预算。 4. 附属单位预算:特种基金,应以岁入、岁出之一部编入总预算者。如营业(非营业循环)基金,其应编入总预算部分,为盈(剩)余之解库额,亏损(短绌)之由库拨补额,及资本(基金)之增拨或收回额。 5. 附属单位预算之分预算:附属单位预算内,依机关别或基金别所编之各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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