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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hu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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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交换] 六法攻略-民法导读
在民法中,「物」是私权之客体,也就是私权行使的对象。所谓「物」,是指人身以外人力所能支配,而有经济价值之独立物体。所以,「物」通常指有体物,权利不包括在内,至于人类的身体,基于保护人格之理由,当然不能被当成「物」来看待。故事中比喻动个不停的小孩为「动产」,自然是开玩笑的。
男女双方结婚共组家庭,其财务结构,分为婚前财产(即夫妻结婚时所有之财产)、婚后财产(即夫妻婚姻关系存续中取得之财产)及特有财产(即专供夫或妻个人使用之物、夫或妻职业上所必须之物、夫或妻所受之赠物,经赠与人声明为其特有财产),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选择下列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
......
......
......
继承一抛弃后,即不得就遗产为继承,此为与「限定继承」最大不同之处,因此究竟该采「限定继承」或「抛弃继承」,当事人应慎思。
*故事中建志、建宏父亲死亡,继承因而开始,其父亲财产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即由建志、建宏兄弟及母亲三人共同继承。但因继承的债务究竟有多少,继承人无法核算,为避免影响继承人原有之财产,建志兄弟及其母亲采用限定继承方式,即对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仅以所继承之权利,即该块建地价值的范围内负清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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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3 (by 巧剪人间情) | 理由: 文中白话引题解释!赞!



献花 x2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APNIC | Posted:2008-04-11 13:58 |
angel-6877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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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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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的资讯真是超级棒的!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04-11 14:44 |
Annie32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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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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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4-11 15:09 |
chen1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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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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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大
这对于民法白痴的我会有很大的帮助 表情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4-11 15:59 |
eva8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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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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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实用,
生活上也可参考,
谢谢分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东森 Cable | Posted:2008-04-11 16:52 |
emmy8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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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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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大大的无私分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4-12 08:44 |
cortex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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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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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大大的分享


胭脂泪,相留醉,几时从,
  自是人生长恨水长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04-12 11:14 |
lumous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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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大师奖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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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你提供生动有趣的民法文章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4-14 11:51 |
carol1110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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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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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不错呢!下来看看,谢谢分享!!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8-04-14 14:53 |
LOYE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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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适合觉得法律枯燥的人哦!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4-15 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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