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05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mego 手机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贴图天使奖 贴图大师奖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62 鲜花 x94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伤口 正确照护 减少伤疤
【来源出处】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medicine-1.htm


伤口该不该缝?该用那种线?都是受伤病人的疑问。病人能做的,就是按照医师指示,做好伤口的照护工作,预防产生明显的疤痕。

文╱张琼文
不小心受伤了,最好是到医院让医护人员处理。到院前,如果伤口出血不止,就必须用纱布盖住伤口,持续按住出血点不放,直到医院。病人常有疑问:「到底伤口是缝?还是不缝好?」临床经验显示:「能缝的伤口最好缝起来,伤口比较不痛,疤痕才会好看。」如果伤口无法缝合(如擦伤)或不愿缝合,伤口疼痛的感觉会一直存在,而且伤口持续会有分泌物流出,甚至出血,造成照顾上的困难。

门诊中,常有病人质疑:「为什么当初医师不帮我缝肉线?还要拆线?」其实,外伤的伤口是属于污染性的伤口,并不适合用肉线(可吸收线),所使用的缝线是不可吸收的尼龙线,以降低感染的危险,因此必须拆线。


除非是很深的撕裂伤,为了减少伤口空腔、血肿的产生才会使用可吸收线,但也要尽量减少其使用。


脸上缝合后的伤口,每日涂抹眼药膏一至二次;而身上其他缝合后的伤口则每日涂抹优碘药水即可,因为优碘药水会造成色素沉淀, 并不适合涂在脸上。一般来说,脸上的撕裂伤在五至七天拆线,以减少缝线痕迹;而手、脚因活动量大,缝合的伤口应在十至十四天拆线,以降低伤口再次裂开的机会。传统上,对于无法缝合或不需缝合的伤口,如擦伤、烫伤的处理是每日擦擦药膏,或涂抹优碘药水后盖上纱布。但是在下次换药时,纱布常常会黏住伤口而不易拿开,此时必须先用生理食盐水先行润湿伤口,才容易将纱布拿开,即使如此,还是会引起病人疼痛的感觉。所以在门诊换药时,常可听到病人大声哀嚎喊痛的声音。


现在最进步的换药方法是在伤口上,贴上亲水性人工敷料(人工皮)。不仅外观较为干净,换药时的疼痛感也降低很多。不仅如此,伤口愈合较快,愈后的疤痕也比传统的药膏、药水好很多(疤痕较不明显),但必须注意的是,人工皮不含抗生素,适用的伤口必须是较干净,且没有发炎感染的伤口才行。


「凡走过,必留下痕迹」。只要曾经受过伤或接受过手术,就一定会留下疤痕。重点是如何让疤痕看起来不明显。其实,疤痕是否明显和很多因素有关:受伤的严重程度(受伤深浅、伤口边缘是否规则、是否有组织缺损)、受伤部位、缝合技巧、伤口是否感染、个人体质,及术后和拆线后伤口的照顾。


对于病人而言,唯一自己能够控制的,就是尽心尽力的依照医师的指示,好好的做好术后、拆线后伤口的照顾–涂抹除疤凝胶,并贴上美容胶布,这也是预防产生明显疤痕重要的时刻。

如此持续三至六个月,待疤痕成熟后,再追踪评估疤痕的情形,决定是否需要处理以及处理的方法。如果真的产生了明显的疤痕,处理的方法可以有:打消疤针(类固醇)、雷射、磨皮、修疤手术等。依着不同的疤痕、病人的期望需求和病人的经济状况而选择不同的去疤方法,对于会痒、有压痛感的蟹足肿或肥厚性疤痕,可以每个月先施打消疤针后,再进行修疤手术。


对于变宽或萎缩的疤痕,可先做修疤手术,再接受雷射磨皮去疤;若是色素沉淀,或细石沉积的蓝黑色疤痕,则可以接受雷射去除色素;如果是凹凸不平的疤痕,则可以藉着机械磨皮或雷射磨皮来改善。其实,疤痕不只是外观难看的问题。有的疤痕会痒、会有压痛的感觉,会常常出现破洞溃疡,甚至在关节处的疤痕会造成关节挛缩、行动受限。门诊中,曾遇到小朋友因疤痕牵扯挛缩,造成手指关节和手肘关节生长受阻的例子。所以有任何疤痕问题时,应找专业的整形外科医师谘询,寻求适当的治疗之道。
(本文作者为台北市立万芳医院整形外科医学美容中心医师)



【心得感想】

受伤是不得已.如何照顾好受伤后的伤口.是门重要的课题
有任何伤后痊愈问题时.应找专业的医师谘询.寻求最适合的治疗方法


[ 此文章被mego在2008-01-18 09:20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8-01-18 09:1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49358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