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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资讯] ★人事政风注意喔!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又改了Orz★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 (96.3.21) 第四条 受理财产申报之机关(构)如下: 一、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所定人员、 第五款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或相当简任第十二职 等以上各级政府机关首长、公营事业总、分支机构 之首长、副首长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 事及监察人、第六款公立专科以上学校校长及附属 机构首长、第七款军事单位少将编阶以上之各级主 官、第九款县(市)级以上各级民意代表、第十款 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以上之法官、检察官之申报 机关为监察院。 二、前款所列以外依第二条第一项各款规定应申报财产 人员之申报机关(构)为申报人所属机关(构)之 政风单位;无政风单位者,由其上级机关(构)之 政风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构)指定之单位受理;无 政风单位亦无上级机关(构)者,由申报人所属机 关(构)指定之单位受理。 三、总统、副总统及县(市)级以上公职候选人之申报 机关为各级选举委员会。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97.1.9)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一月九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九七0000二三四一号 令修正公布第四条条文 第四条 受理财产申报之机关(构)如下: 一、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第九款所 定人员、第五款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或相当简任 第十二职等以上各级政府机关首长、公营事业总、 分支机构之首长、副首长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 法人之董事及监察人、第六款公立专科以上学校校 长及附属机构首长、第七款军事单位少将编阶以上 之各级主官、第十款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以上之 法官、检察官之申报机关为监察院。 二、前款所列以外依第二条第一项各款规定应申报财产 人员之申报机关(构)为申报人所属机关(构)之 政风单位;无政风单位者,由其上级机关(构)之 政风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构)指定之单位受理;无 政风单位亦无上级机关(构)者,由申报人所属机 关(构)指定之单位受理。 三、总统、副总统及县(市)级以上公职候选人之申报 机关为各级选举委员会。
结论:只要是民意代表皆为监察院
[ 此文章被ze2900在2008-01-15 10:1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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